法制办讨论通过关于建议废止 《内蒙古自治区境内黄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等地方性法规的议案(草案)

28.04.2018  11:12

2018年4月3日,法制办办务会讨论通过了《关于建议废止<内蒙古自治区境内黄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等地方性法规的议案(草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有关规定和国务院法制办《关于做好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函》(国法秘协函﹝2017﹞742号)的要求,在征求各盟市和自治区各委办厅局意见的基础上,自治区法制办代自治区政府起草了《关于建议废止<内蒙古自治区境内黄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等地方性法规的议案(草案)》。

内蒙古自治区境内黄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境内西辽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自施行以来,对防治自治区境内黄河流域、西辽河流域水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两部条例所依据的上位法多次进行了修改,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在2008年2月28日作了全面修订,在2017年6月27日又作了修正,内容有了较大变化;《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在2016年7月2日作了部分修改,简化了部分项目的环评行政许可程序,对环评未批先建等违法行为加大了处罚力度;《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在2017年7月16日进行了修订,取消了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我区这两部条例的主要内容与上述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冲突,已经不适应自治区境内黄河流域和西辽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的实际,因此亟待废止。

下一步,将在自治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提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