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失业保险费率阶段性降至1%

05.05.2017  23:31

      2017年4月14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人社厅、财政厅、地方税务局联合印发《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的通知》,自2017年1月1日起,失业保险费率在2016年已经降低0.5个百分点的基础上阶段性降至1%。其中,用人单位失业保险费率由1%降至0.5%;职工个人失业保险费率维持0.5%不变。降低费率的期限执行至2018年4月30日。此次降费后,预计当年为企业减轻负担约7亿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