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扶贫开发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发布

16.01.2019  13:11

1月12日,人民网内蒙古频道全文发布了《内蒙古自治区扶贫开发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该《编制规定》由自治区党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报请自治区党委、政府批准,从2018年12月29日起施行。现将全文刊发如下:


内蒙古自治区扶贫开发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内蒙古自治区机构改革方案》和自治区印发的《内蒙古自治区机构改革实施意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内蒙古自治区扶贫开发办公室是自治区人民政府直属机构,为正厅级。

第三条 自治区扶贫开发办公室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扶贫开发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自治区党委相关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扶贫开发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开展有关扶贫开发政策研究,起草扶贫开发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有关政策、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会同相关部门拟订行业扶贫开发政策。

(三)指导贫困地区的扶贫开发工作,协调解决扶贫开发中的重要问题。

(四)组织开展全区贫困人口建档立卡和扶贫开发信息监测工作。

(五)负责扶贫项目的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扶贫发展资金分配方案,做好扶贫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检查、绩效考核工作。

(六)负责组织协调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各界参与扶贫开发,组织开展扶贫工作方面的国内、国际交流与合作。

(七)负责京蒙扶贫协作、中央国家机关单位定点扶贫协调联络服务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自治区直属机关单位定点帮扶工作。

(八)做好扶贫开发督查检查和考核评估工作。

(九)承担组织、协调和指导革命老区建设工作。负责制定革命老区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

(十)完成自治区党委、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 自治区扶贫开发办公室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综合处。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综合类文稿起草、机要保密、财务、固定资产管理、督查督办等工作。承担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人事人才、外事管理等工作。承担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二)政策法规处。研究扶贫开发政策和重要问题,提出促进少数民族地区、边境地区、深度贫困地区、集中连片特困地区扶贫开发政策建议。起草扶贫开发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指导实施扶贫领域改革。承担法治宣传及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等工作。负责扶贫开发宣传、信息、舆情监控和扶贫干部培训等工作。协调指导推进扶智、扶志工作,牵头开展全国“扶贫日”活动。

(三)规划财务处。负责拟订扶贫开发规划计划并指导实施。指导开展扶贫对象动态调整、扶贫信息监测和精准扶贫大数据平台建设。参与拟订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发展资金分配方案,并做好扶贫资金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工作。组织推动金融扶贫工作。负责机关和事业单位预决算和内部审计工作。

(四)开发指导处。负责产业扶贫工作。组织指导贫困村提升和项目库建设。组织指导实用技术、转移就业、致富带头人培训和科技扶贫工作。指导革命老区脱贫攻坚工作,联系内蒙古革命老区建设促进会。

(五)社会扶贫处。协调和配合做好中央国家机关、区直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军队和武警部队等单位定点扶贫工作。协调动员各类企业、社会组织及社会各界参与扶贫工作。协调落实行业扶贫工作。组织开展减贫领域国际国内交流与合作。联系内蒙古社会扶贫促进会。

(六)扶贫协作处。组织协调并推动落实区域扶贫协作、东西部扶贫协作。统筹协调人才、资金、产业、劳务等扶贫协作。承担京蒙扶贫协作项目库建设及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协助做好京蒙帮扶资金监管、考核等工作。

(七)考核评估处。配合做好国家对自治区党委、政府扶贫开发成效考核工作。牵头组织盟市党委、政府(行政公署)扶贫开发成效考核工作。牵头开展全区扶贫开发的督查检查及问题整改工作。配合做好有关行业扶贫的考核工作。组织开展贫困旗县退出评估验收。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党群、纪检等工作。负责扶贫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整治、信访举报事项受理督办工作。负责离退休人员工作。

第五条 自治区扶贫开发办公室机关行政编制40名。设主任1名,副主任3名;处级领导职数17名〔9正(含扶贫督查专员1名、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8副(含机关纪委书记1名)〕。

第六条 自治区扶贫开发办公室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解释的办理工作由自治区党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其调整由自治区党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8年12月29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