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代表名额和选举问题的决定

13.11.2017  02:58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代表名额和选举问题的决定 (2017年11月10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有关规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关于新一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的通知》(常办明发〔2017〕26号),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选举问题决定如下:

  一、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为544名。

  二、各盟市的自选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与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相同。

  三、中国人民解放军驻自治区部队应选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15名。

  四、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少数民族的代表名额应占代表总名额的39%左右。蒙古族的代表名额不得超过代表总名额的30%。人口特少的聚居少数民族,至少应有1名代表。

  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妇女代表的比例要比上一届有所提高。

  六、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基层代表特别是一线工人、农牧民和专业技术人员代表的比例要比上一届有所提升;党政干部代表的比例要比上一届有所降低;归侨和台胞代表的比例要依法予以保证;党外代表人士应当有适当比例;连任的代表应占三分之一左右。

  七、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于2018年1月10日前选出。

[责任编辑 王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