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纪委监委:让诬告者付出代价!

14.01.2019  12:30

  1月3日,内蒙古自治区纪委以2019年1号文件印发《关于查处诬告陷害信访举报为干部澄清正名的实施办法(试行)》(下称《实施办法》),对诬告陷害纪检监察对象信访举报进行严肃查处,同时对纪检监察对象受到诬告陷害、错告误告或不实举报造成不良影响的及时澄清正名、消除影响。

        日前,负责起草《实施办法》工作的自治区纪委监委有关部门负责同志接受了自治区纪委监委融媒体中心记者的专访,就《实施办法》相关情况作了解答。

  记者: 近日,自治区纪委以1号文件印发了《实施办法》,请您谈谈出台这一办法的背景和目的是什么?

  答: 党的十八大以来,随着全面从严治党纵深推进和纪检监察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群众监督举报腐败行为热情高涨,检举揭发了不少违纪违法问题。但也有少数人员动机不纯,向纪检监察机关恶意举报,旨在威胁、敲诈、报复干部,打击对手、发泄私愤、混淆是非、挑拨离间,破坏政治生态,污染社会风气,扰乱社会秩序,浪费纪检监察机关精力和监督执纪、审查调查资源。倘若对诬告者不严肃查处,就会助长社会歪风邪气,严重挫伤干部勇于担当、干事创业的积极性。 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指出,党组织既要严肃处理对举报者的歧视、刁难、压制行为特别是打击报复行为,又要严肃追查处理诬告陷害行为。对受到诽谤、诬告、严重失实举报的党员,党组织应及时为其澄清和正名。2017年,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建立容错纠错机制激励干部改革创新干事创业的意见》指出,要健全澄清保护机制,对问题反映失实或查无实据的,应及时给予澄清了结,同时严查诬告陷害行为。去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意见》,强调要严肃查处诬告陷害行为,及时为受到不实反映的干部澄清正名、消除顾虑。新修订颁发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将有关诬告陷害条款由原条例的组织纪律部分调整到现在的政治纪律部分,并对这一条款进行了补充、完善。表述上的变化,再次释放出持之以恒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把政治建设摆在首位,进一步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明确信号。同时,也进一步彰显了维护党纪威严、保障党员权利的决心。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十一次集体学习时指出,要注意保护那些敢于负责、敢于担当作为的干部,对那些受到诬告陷害的干部要及时予以澄清,形成激浊扬清、干事创业的良好政治生态。在2019年新年贺词中,习近平主席再次强调,要让敢担当有作为的干部有干劲、有奔头。

        这就要求我们要建立预防和查处诬告陷害行为常态化工作机制,为严肃查处诬告陷害行为提供制度依据,为受到诬告陷害者维护自身权益提供有效途径。

        自治区党委常委、纪委书记、监委主任刘奇凡同志专门召开纪委常委会对严肃查处诬告陷害行为进行安排部署,明确要求要以自治区纪委2019年1号文件印发,向自治区各级党委(党组)和广大干部群众宣示,在保持反腐高压态势的同时,释放“让诬告者付出代价”的信号。

        根据有关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起草组经过认真调研、广泛征求意见、反复修改,形成纪委常委会讨论稿,经自治区纪委常委会审议,《实施办法》于2019年1月3日正式印发。

    我们出台《实施办法》的目的一是鼓励党员群众实事求是举报,正确行使检举权和控告权,杜绝诬告陷害行为。二是通过查处诬告陷害行为,着力构建合法有序的信访举报环境,进一步净化政治生态。三是通过为受到不实反映的干部及时澄清正名,消除影响,营造干事创业的浓厚氛围。

        记者:请您介绍一下《实施办法》的主要内容包括哪些?

  答:《实施办法》共五大板块22条。第一部分,主要是制定依据、坚持的原则和查处诬告陷害信访举报、为干部澄清正名的定义及各级党委(党组)应承担的责任。明确各级党委(党组)应履行教育、管理和监督职责,教育、引导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正确行使检举权和控告权,坚决抵制诬告陷害行为。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及其派驻(派出)机构在信访举报调查核实中,对纪检监察对象受到诬告陷害举报的,依纪依法追究诬告陷害人的责任,同时要给受到诬告陷害、错告误告干部澄清正名,消除影响。纪检监察机关要与组织、公安、检察、审判、审计、信访等部门经常沟通重要信息,加强工作协作配合,及时发现和处理诬告陷害信访举报。

        第二部分,是对诬告陷害行为的查处。主要对诬告陷害信访举报行为的认定、对信访举报件的分析研判、调查核实工作、对诬告陷害人的处理方式、从重加重情形和查处结果运用6个方面作出规定。

  第三部分,是为干部澄清正名。主要对澄清工作适用情形、澄清工作原则和澄清方式3个方面作出规定。为激励干部担当,特别强调“经查信访举报反映内容部分属实,但按照“三个区分开来”要求,应当予以澄清的”情形适用澄清工作。关于澄清方式,根据受影响范围和程度,列举了四种情形,特别是涉及被诬告陷害、错告误告党员干部提拔和考察任用的,及时向组织人事等有关部门通报反馈,澄清有关情况,避免因此影响提拔使用,已经造成影响的要及时提出纠正建议。

        第四部分,主要是对有关组织和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列举了四种情形,按照不同情形分别追究有关党委(党组)、纪检监察机关及其派驻(派出)机构、有关单位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确保澄清工作落在实处。

        第五部分,主要明确各盟市、旗县(市、区)纪委监委可以根据本实施办法,结合各自工作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这主要是鼓励基层大胆创新,以《实施办法》为指导,进一步探索建立完善相关机制。

        记者:《实施办法》对预防诬告陷害信访举报行为有没有规定?

  答:从近年全国各地查处的诬告陷害信访举报案件来看,大多采取匿名、多头、重复举报,比较突出的一个现象就是择机举报,有的在干部公示、表彰奖励或党委、政府换届等重要时期密集举报,以达到打击竞争对手目的;有的党员干部在被审查调查期间举报他人,不管有无关联都将其“挂上”,以求自保。因此,《实施办法》特意明确,纪检监察机关及其派驻(派出)机构要加强对信访举报件的梳理和研判,在收到信访举报件后,对反映的内容,相关部门要结合涉及人员的简历、职务影响范围、家庭和财产情况,过往信访举报情况和处置结果、廉政档案情况、地方整体政治生态、举报时间节点等认真分析研判,仔细甄别反映问题真伪,努力从伪假中发现诬陷。

        记者:《实施办法》对诬告陷害信访举报行为是怎么规定的?

  答:《实施办法》所称诬告陷害信访举报行为,是指向纪检监察机关及其派驻(派出)机构恶意检举控告,意图影响个人、干扰组织,使党的组织、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受到党纪国法追究或者名誉受到不良影响的行为。主要包括:出于政治目的,玩弄权术,陷害、抹黑、诋毁他人;伪造材料,诬告陷害,干扰换届选举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由于个人恩怨,捏造事实,打击报复他人;由于嫉妒心理,造谣生事,栽赃嫁祸,发泄私愤;心怀不满,无中生有,恶意中伤;编造事实,搅乱局面,混淆视听;其他诬告陷害他人的情形。为区分错告,特别强调,举报人确因对事实了解不全面而发生错告误告、检举失实的,不作为诬告陷害处理。

        记者:如果检举控告人是党员、党组织的,认定诬告是怎么规定的?

        答:依据1993年8月印发的《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第34条,对党员、党组织的检举控告认定诬告,必须经过盟、市级以上(含盟、市级)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批准。

  记者:对诬告陷害信访举报行为如何追查?      

  答:在信访举报调查核实过程中,认为需要追查诬告陷害行为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谁受理、谁负责”的原则进行。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及其派驻(派出)机构为调查核实责任主体,按照规定程序进行调查核实。强调调查核实既要收集诬告陷害行为成立的证据,也要注意收集诬告陷害行为不成立的证据,确保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失实认定准确。

  记者:对诬告陷害人有哪些责任追究形式?    

  答:经核查认定确属诬告陷害信访举报行为的,按照人员身份和管理权限,依纪依法追究诬告陷害人的责任。诬告陷害人是中共党员、监察对象的,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视诬告陷害事实的情节轻重,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给予党纪处分、政务处分;诬告陷害人是非党员干部和非监察对象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或有关单位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认定有诬告陷害行为的人员要向有关党委(党组)和组织人事部门等单位通报并记录在案,作为选拔任用、评先评优、考核考评、社会诚信等工作的重要参考依据。通过诬告陷害行为获得的不当利益,依法予以取消、撤销、收缴或者宣布无效。

        记者:对哪些诬告陷害行为应当从重处理?

  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加重处理:冒用他人名义进行诬告陷害的;捏造歪曲事实情节严重的;诬告陷害手段恶劣的;严重干扰换届选举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对依纪依法进行调查已有明确结论,仍捏造违纪违法事实,反复举报,诬告陷害他人的;策划、指使他人进行诬告陷害的;在组织调查期间,串供或者伪造、销毁、转移、隐匿证据,阻碍干扰调查的;引发重大舆情或者导致重大人身伤害的;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记者:为干部澄清正名工作适用的情形有哪些?

        答:澄清工作适用以下情形:一是经查信访举报反映内容全部失实,且造成不良影响的;二是经查信访举报反映内容部分属实,但按照“三个区分开来”要求,应当予以澄清的;三是其他确有必要予以澄清的。

        《实施办法》同时明确,对信访举报反映的问题,经核查确属不实反映但未造成不良影响的,或因客观条件所限难以查实又不能明确排除的,不适宜开展澄清工作。

  记者:将采取什么措施为受到不实反映的干部澄清正名?  

  答:经调查核实,认定干部受到诬告陷害、错告误告且符合澄清情形的,按照信访举报“分级负责、归口办理”和“谁办理、谁澄清”的原则实施澄清工作。主要采取四种方式为干部澄清正名,消除负面影响。一是向被诬告陷害、错告误告干部所在单位党组织通报反馈,必要时向其所在单位上级党组织反馈,澄清有关情况,消除影响;二是涉及被诬告陷害、错告误告干部提拔和考察任用的,及时向组织人事等有关部门通报反馈,澄清有关情况,避免因此影响提拔使用,已经造成影响的要及时提出纠正建议;三是在本部门、本单位给被诬告陷害、错告误告干部造成不良影响的,在调查涉及人员范围内,通过召开会议、个别说明等方式通报调查结果,澄清有关情况,消除影响;四是在网络媒体上给被诬告陷害、错告误告干部造成不良影响的,根据调查结论,会同宣传部门说明有关情况,必要时通过网络媒体公开通报,为被诬告陷害、错告误告的干部澄清正名,消除影响。

        记者:将采取什么措施推进《实施办法》贯彻实施?

  答:明确各级党委(党组)应履行教育、管理和监督职责,要教育、引导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正确行使检举权和控告权,坚决抵制诬告陷害行为。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派驻(派出)机构要充分认识贯彻落实《实施办法》的重要意义,要向广大干部群众进行广泛宣传。对发现的性质恶劣的诬告陷害者,坚决运用党纪国法进行惩戒,让诬告者知敬畏明法纪,并在一定范围内曝光,为受到诬告陷害、不实举报的干部及时澄清正名,为敢于担当的干部撑腰鼓劲,着力构建合法有序的信访举报环境,营造干事创业的浓厚氛围。同时明确,对诬告陷害信访举报查处工作落实不力的按照不同情形分别追究有关党委(党组)、纪检监察机关及其派驻(派出)机构、有关单位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