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联合起草的《内蒙古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办法》通过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并印发

15.08.2017  20:10

为贯彻实施中央《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办法》,规范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工作,推进生态文明建设,8月2日,自治区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联合起草的《内蒙古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办法》(厅发﹝2017﹞20号)通过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并印发。自治区统计局积极参与《办法》的制定且承担了大量工作,其中按照国家统计局的统一要求牵头构建的《内蒙古自治区绿色发展指标体系》作为附件一并实施。

《内蒙古自治区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办法》共六章二十一条,各章分别为总则、评价、考核、实施、监督、附则。其中生态文明年度评价按照《内蒙古自治区绿色发展指标体系》考核,由自治区统计局、发改委、环保厅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要求在每年7月底前完成,主要评价上一年度各盟市的资源利用、环境治理、环境质量、生态保护、增长质量、绿色生活、公众满意程度等方面的变化趋势和动态进展情况,并设置了53个二级指标,突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确定的资源环境约束性指标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中发[2015]12号)提出的主要监测评价指标。年度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并纳入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考核。

为做好此项工作,自治区统计局能源与环境统计处按照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潘志峰的指示要求积极开展前期调研、研讨、征求意见等工作,经过多次加班加点的钻研、探索,并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印发<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办法>的通知》(厅字〔2016〕45号)和国家发改委、环保部、统计局、组织部四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印发<绿色发展指标体系>、<生态文明建设考核目标体系>的通知》(发改环资〔2016〕263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内蒙古实际,组织自治区发改委等18个委办厅局召开绿色发展指标体系部门研讨会征求意见,对相应指标进一步调整完善并同自治区发改委联合报自治区党委、政府和自治区深改办等部门,最终形成的《内蒙古自治区绿色发展指标体系》获审定通过并实施。

《内蒙古自治区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办法》及《内蒙古自治区绿色发展指标体系》的发布实施,体现了我区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和新发展理念,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和坚持走绿色发展之路,努力实现发展与环境保护双赢的局面,同时为全区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考核评价工作的顺利开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也体现了自治区统计局坚持以绿色发展理念、深化统计服务引领全区统计改革,并在绿色发展统计评价监测方面迈出坚定步伐和积极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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