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财政切实做好社会救助 助力打赢脱贫攻坚

10.12.2018  13:11

近年来,自治区财政积极支持农村牧区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对于符合农村牧区低保、特困供养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按政策规定程序纳入低保、特困保障范围。2016年至2018年,自治区财政累计下拨中央和自治区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200多亿元。

近三年,全区农村牧区低保保障标准持续提高,全区农村牧区低保平均标准和所有旗县农村牧区低保标准均高于现行扶贫标准。2016年,农村牧区低保保障标准为4197元,比上年提高743元,增速为21.5%;2017年,农村牧区低保保障标准达到4851元,比上年提高654元,增速为15.6%;2018年,农村牧区低保保障标准达到年人均5547元,比上年提高696元,增速为1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