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金融业发展“十三五”规划的通知

20.03.2017  20:32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自治区金融业发展“十三五”规划的通知

 

内政办发〔2017〕28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金融业发展“十三五”规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17年3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内蒙古自治区金融业发展“十三五”规划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为更好发挥金融业的支撑带动和服务保障功能,做大做强金融产业,提升金融综合竞争力,促进全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规划。

一、自治区金融业发展的基础和环境

十二五”时期,伴随着经济的快速增长,自治区金融业取得了长足发展,初步建立了较为完善的金融体系,融资总量逐步增加,融资结构进一步优化,为全区经济社会各项事业的协调、稳定、有序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撑和重要保障。

(一)发展基础。

1.金融业取得的发展成就。“十二五”时期,全区金融业增加值稳步提升,金融组织体系日臻完善,行业实力持续增强,融资形式呈现多元化发展,金融生态环境进一步优化。

(1)金融业总量快速增长。“十二五”期末,全区金融业增加值829亿元,年均增长14%,占全区生产总值及第三产业增加值的比重分别为4.6%和11.5%,比“十一五”期末分别提高2.11个百分点和4.59个百分点;贷款余额达到17141亿元,是2010年末的2.2倍,年均增长16.7%,高于全国平均增速2.28个百分点,高于GDP年均增速5.2个百分点;存款余额达到18077亿元,是2010年末的1.8倍,年均增长11.95%,低于全国平均增速1.62个百分点。

(2)金融组织体系不断健全。“十二五”期间,全区共引进12家金融机构。截至2015年末,全区共有17家银行省级分支机构、174家地方银行业法人金融机构、2家法人证券公司、3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分支机构、1家地方资产管理公司、39家省级保险分公司,初步形成多元化、多层次、多品种的金融组织体系。全区现代化支付清算体系已经初步建立,非现金支付工具日渐丰富,并向农村牧区延伸。

(3)直接融资规模进一步扩大。2015年全区直接融资创历史新高,突破1000亿元,达到1176亿元,是2010年的6.9倍,年均增长50.6%;直接融资与新增贷款比例为3.5∶6.5。“十二五”期间,全区新增上市公司10家(累计达到31家)、新三板挂牌公司累计达到61家,内蒙古股权交易中心挂牌企业累计达到1453户。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达15支,私募基金管理公司达43家,私募基金管理规模达27亿元。

(4)保险业服务能力进一步提升。“十二五”期末,保险保费收入到达395.5亿元,是2010年的1.84倍,年均增长12.9%;保险赔付支出11.45亿元,是2010年的1.78倍,年均增长12.4%。全区共有各级保险分支机构2462家,市场体系进一步完善。农业保险实现保费收入31亿元,同比增长4.4%,保费规模全国排名第2位。保险资金投资内蒙古406亿元,有力支持全区重点项目建设。

2.存在的问题。当前,我区金融业发展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主要表现为:金融产业规模较小,金融业增加值占GDP比重低于5%,低于全国3.8个百分点;金融对小微企业、“三农三牧”的支持不足,效率有待进一步提高;金融市场主体还不健全,资金集聚能力受到明显制约;银行业不良贷款上升,存在一定风险隐患;资本市场发展滞后,直接融资比例较低,新型融资工具运用不足;运用金融支持经济社会发展的意识不强,金融人才匮乏,等等。

(二)发展环境。

1.国际国内发展环境出现积极变化。当前,世界经济在深度调整中曲折复苏,全球治理体系深刻变革,国际力量对比趋向平衡,我国发展的外部环境相对稳定。我国倡导的“一带一路”建设战略得到广泛响应,为我们加强国际合作提供了难得契机。尽管我国经济发展面临诸多矛盾叠加、风险隐患增多的严峻挑战,但经济长期向好的基本面没有改变,尤其是五大发展理念深入贯彻,经济结构不断优化,发展动力持续转换,改革开放释放出新的发展活力,为我们实现新的更大发展创造了良好条件。我区拥有良好的资源禀赋和区位优势,随着国家“一带一路”建设、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建设和西部大开发、新一轮东北振兴等战略的深入实施,我们面临多重叠加的发展机遇,后发优势凸显,发展潜力巨大。

2.面临的机遇。

(1)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转型升级为金融支持实体经济提供广阔空间。新常态下,我国经济增长进入中高速相对稳定期,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创新驱动战略的实施,将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催生新的发展动能。在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中,需要发挥金融引导资源配置的功能,通过信贷、理财和投资等手段,合理引导资金流向,推动去产能、去库存、去杠杆、降成本和补短板等方面取得实效,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经济结构调整和增长动力转换。

(2)多层次资本市场制度创新将进一步拓宽企业融资渠道。“十三五”时期,我国将着力提升多层次资本市场投融资功能,优化企业融资结构。创造条件实施股票发行注册制,发展多层次股权融资市场,深化创业板、新三板改革,规范发展区域性股权市场,建立健全转板机制和退出机制,将吸引更多企业上市挂牌。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完善,将为我区金融业带来新的融资增长点,满足中小企业多渠道融资需求,提升直接融资比重,在化解高杠杆率风险的同时缓解融资难题。

(3)人民币国际化推进金融业开放发展。“十三五”时期,国家稳步推进人民币国际化,推进人民币走出去,有序实现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内蒙古作为国家向北开放的重要桥头堡,人民币国际化将为我区金融在对外贸易、金融产品创新、国际结算等方面提供支持,推进金融产业开放发展。

3.面临的挑战。

(1)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对金融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自治区第十次党代会提出坚决守住发展、生态和民生三条底线,达到地区生产总值等四项指标增幅高于全国平均水平,推进“五化”协同发展,建设六大基地、七大网络体系、七大战略性新兴产业,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伟大奋斗目标。金融业如何支持经济转型升级,助推内蒙古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是重要的历史机遇,也是艰巨的任务。

(2)金融风险呈现多元化态势。“十三五”时期,国际环境复杂多变,国内各市场主体受宏观经济影响,盈利能力降低,间接融资杠杆率偏高,不良资产风险、流动性风险、债券违约风险、影子银行风险、跨界交叉风险、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等正在累积,为局部的系统性金融风险埋下隐患。跨业态跨区域的金融创新快速发展,为地方金融监管带来难度。

(3)互联网金融发展面临诸多问题。“十三五”期间,我区将以发展互联网产业和互联网应用为重点,发展分享经济,搭建“互联网+”开放共享平台,推动互联网创新成果与经济社会各领域深度融合。“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和大数据技术在金融领域的广泛应用,将会极大激发金融业创新活力并扩大服务范围,提高金融服务质量和资源配置效率。同时,互联网金融存在诸多不规范行为,缺乏健全的监管模式,为金融监管和规避金融风险带来严重挑战。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及发展目标

(一)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战略和考察内蒙古重要讲话精神,围绕自治区第十次党代会提出的奋斗目标,践行五大发展理念,完善金融组织体系和市场体系,加快发展绿色金融、普惠金融和开放金融,提升金融创新能力和服务水平,促进金融产业全面协调发展,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强大金融支持。

(二)基本原则。

1.坚持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原则。实体经济是金融发展的基础。如果金融偏离为实体经济发展服务的轨道,甚至实体经济的资本也流向金融领域,就会造成金融风险的积聚,将使实体产业发展空心化问题突出。因此,必须处理好金融与实体经济的关系,回归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本质。要继续保持信贷投放和社会融资规模的合理增长,进一步改善和优化融资结构,深化各项金融改革,切实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

2.坚持金融适度超前发展的原则。我区为欠发达地区,经济社会发展长期受到资金短板的瓶颈制约,必须要把金融产业重点优先发展,保持金融发展速度要超过经济发展速度,不断提高金融业在地区经济发展中的比重和贡献率,才能为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为全区经济保持较快发展提供所需的资金支持。

3.坚持市场主导与政府引导相结合的原则。既要发挥市场对金融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又要发挥政府对金融服务的保障和引导作用,支持更多的金融资源投向小微企业、“三农三牧”、脱贫攻坚等经济社会发展薄弱环节。

4.坚持金融发展和风险防控并重的原则。金融业关系经济安全和社会公众利益,金融越发展,越要加强监管,在推进金融业改革发展中必须注重风险防控。要不断完善金融监管体制机制,改进金融监管方式和手段,健全金融监管协调机制。要进一步加强对地方金融机构的监管,建立和完善中央金融管理部门和地方政府责权明确、分工协作的金融监管体制和风险处置机制,加大对民间融资的疏导力度和非法集资的管控力度,全力维护地方金融稳定。

(三)发展目标。金融产业不断发展壮大。到2020年,全区金融业增加值年均增长12%以上,金融业增加值占全区地区生产总值和第三产业增加值的比重分别达到6.5%和15%以上,成为地区支柱产业。融资总量显著增长,银行贷款年均增速高于全国平均水平,直接融资比例提高到45%以上。银行业资产总额年均增长12%以上,信贷结构进一步优化,涉农贷款和小微企业贷款年均增速高于全部贷款增速。全区境内外上市公司数量及融资额较“十二五”期末显著增加,新三板挂牌企业和区域性股权市场孵化板挂牌企业实现突破性进展。到2020年末,保费收入年均增长15%以上。

三、主要任务

着力健全和完善金融组织体系,构建结构平衡的金融市场体系,大力发展绿色金融和普惠金融,扩大金融业对外开放,进一步增强金融产业实力,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

(一)坚持创新发展理念,进一步完善金融市场体系。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加快金融体制机制改革,形成有利于创新发展的投融资机制,不断拓宽多元化融资渠道,进一步提高直接融资比重。

1.推动金融服务创新。开发符合创新需求的金融服务,推进高收益债券及股债相结合的融资方式。鼓励金融机构积极提供适应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培育经济新动能。创新信贷模式,积极运用银团贷款、信贷工厂、并购贷款等方式支持企业融资。创新表外业务,通过发行理财产品、承销债券、成立股权投资基金等为企业融资。继续推进助农金融服务,扩大电子商务进村覆盖面。积极推进新型支付工具在政府支付和公共服务领域的应用,提升政府支付服务效率,稳步推进政府支付服务现代化。研究推广排污权、收费权、集体林权、特许经营权、购买服务协议预期收益等融资抵押担保业务。充分发挥保险工具的增信作用,稳步开展小微企业贷款保证保险。加强政银保合作,坚持“小额、分散”原则,重点加大产品开发、风险管理与风险补偿等方面工作力度,利用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为小微企业、创业者和农牧户等小额贷款人提供信用增级,实现“无抵押、无担保”融资。

2.推动企业股权、债券融资。加强与沪、深交易所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及香港联交所、美国纳斯达克等境内外证券交易所的交流合作,畅通工作协调机制,为全区重点上市后备企业赴境内外证券市场挂牌上市搭建对接桥梁。积极支持上市公司开展并购重组,有效发挥上市公司优化资源配置、整合优势资源的平台作用,将我区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积极鼓励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债券和优先股,扩大再融资规模,提升再融资效率。积极推动中小企业通过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实现股份转让、股权融资、债券融资、并购融资等。支持内蒙古区域股权交易市场探索金融服务模式和产品创新,积极引导和支持优质企业挂牌,拓宽中小微企业直接融资渠道。大力支持具备条件的企业申请发行公司债券、企业债以及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债券。引导和支持中小微企业发行集合票据、集合债等债券,进一步扩大中小微企业债务融资规模。

3.大力发展股权投资基金、资产证券化融资。创新公共财政对产业发展的扶持方式,积极探索专项资金扶持产业发展的新模式和新途径。推动设立政府引导基金,撬动社会资本,通过市场化运作,吸引带动股权投资等各类私募基金,支持创业创新和产业升级。推动企业资产证券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类项目资产证券化,支持煤炭、电力、公用事业、交通等行业企业利用应收账款、未来收益权、公路收费权等进行证券化融资。

4.培育发展期货交易市场。进一步提高企业对期货市场的认知度和参与度,发挥期货市场的价格发现、规避风险和资产配置功能,推进经济转型升级的作用。加强与郑州商品交易所、大连商品交易所、上海期货交易所等相关期货交易所的合作,充分挖掘我区资源优势,推动期货新品种的研发上市,努力创造条件推动我区能源资源、有色金属和农畜产品等重要大宗产品成为期货上市品种,争取期货交易所在区内设置交割库,充分利用期货市场促进地区经济发展,提高农牧民收入,做大做强我区优势产业,实现期货市场与自治区现货市场和实体经济的深度融合。

5.吸引保险资金参与我区经济社会建设。推动保险资金参与地方重点项目建设。优化投资环境,建立保险资金投资项目资源库,搭建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与自治区经济建设沟通的桥梁纽带和投融资信息汇集共享的合作平台。充分发挥保险资金长期投资的独特优势,吸引保险资金通过债权投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等方式,支持全区重点项目、基础设施、城镇化建设等领域。鼓励保险公司以股权、债权、基金、资产支持等多种形式,在合理管控风险的前提下,为科技型企业、小微企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等发展提供资金支持。

6.培育发展新型金融业态。鼓励金融机构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新兴信息技术,打造互联网金融服务平台,积极开发新产品和新服务,为客户提供信息、资金、产品等全方位金融服务。支持金融机构开展网络银行、网络证券、网络保险、网络基金销售和网络消费金融等业务,支持互联网企业依法合规设立互联网支付机构、网络借贷平台、网络金融产品销售平台等互联网金融业态,构建主流金融业态与新型金融业态协调发展的格局。引导和鼓励众筹融资平台规范发展,开展小额股权众筹融资试点,加强风险控制和规范管理。支持民间借贷登记服务机构发展,为民间借贷双方提供信息登记和发布、资产评估、信用评价、融资对接、借贷担保、合同公证和法律咨询等综合性金融服务。

(二)坚持协调发展理念,构建结构平衡的金融组织体系。协调是持续健康发展的内在要求。进一步健全金融机构体系,打造多层次金融服务供给体系,有效提高金融服务覆盖率。

1.构建多层次、广覆盖、有差异的银行业机构体系。鼓励外资银行和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在我区设立分支机构。支持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地方性商业银行到县域增设网点,扩大服务覆盖面。积极创造条件组建民营银行,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有序进入银行业,参与银行业金融机构改制和增资扩股。加快丰富银行业金融机构类型,支持组建或引进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

2.大力发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鼓励综合实力和行业影响力较强的证券期货公司在我区设立营业部等分支机构,争取引进或新设期货法人机构,服务地方经济发展。做大做强恒泰证券、国融证券两家法人券商,走特色化经营、差异化发展之路,提高行业竞争力。大力发展区域股权交易市场,进一步加强市场推广和政策扶持,扩大挂牌企业数量和融资规模,与主板、新三板建立紧密对接机制和转板机制。发展壮大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发挥政府引导基金作用,鼓励设立各类产业投资基金,发挥财政杠杆作用,支持我区优势特色产业发展。

3.健全保险服务体系。积极培育和引入新的保险市场主体,引进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支持服务有特色的保险公司在我区设立分支机构,争取设立地方保险法人机构,增强保险市场活力。吸引保险机构在我区设立区域性总部、后援中心、信息中心、培训基地。进一步完善农业保险基层服务体系建设,实现县域全覆盖。积极争取国家对民族地区保险市场的扶持政策,不断丰富保险产品,拓宽保险服务领域,推动开展巨灾保险试点推广,支持开展农业保险、贷款保证保险等业务。

4.做强做优做大地方金融机构。引进战略投资者,推动内蒙古银行等城市商业银行进一步优化股权结构,多渠道补充资本金,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扩大资产规模,强化风险防控,立足地方基础设施建设、民生工程和特色优势产业,大力发展小微金融业务和零售业务,实现持续健康发展。坚持“成熟一家,改制一家,宜行则行、宜社则社”的原则,推动旗县级农村信用社股份制改革,建立现代金融企业制度。完善农村信用社省级联社管理体制,逐步淡出行政管理,强化服务功能,优化协调指导,整合放大服务“三农”的能力。支持区内法人信托公司积极转型发展,成为提供特色理财和中长期融资服务的现代信托企业。支持内蒙古地方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全区范围内金融企业批量转让的不良资产进行处置。探索组建区域性金融资产交易平台,为金融机构提供包括不良资产处置、委托债权、各类资产项目撮合平台、私募股权交易转让、债券产品交易、产业投资基金等金融产品的挂牌、销售、流通转让、托管登记等服务,推动我区金融市场不断发展。有效整合区内金融资源,适时组建内蒙古金融控股集团,积极引入国内外优质战略投资者,健全地方金融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打造集银行、证券、保险、金融租赁、再担保、资产管理、要素交易、互联网金融等金融业态于一体的综合性地方国有金融资本投资平台。

5.规范发展小额贷款公司。进一步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激发小额贷款公司活力,引导民间资本借助小额贷款公司这一投融资平台找到合理、正规的出口,优化我区地方金融资源配置。鼓励合法的民营资本进入小额贷款公司行业,支持各类产业资本发起设立服务于产业链的小额贷款公司,引导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在县域、服务于县域。支持经营规范的小额贷款公司建立以客户为中心的信贷机制,以服务长尾客户为重点,与传统金融机构实现错位竞争,重点满足县域客户基础性金融服务。到“十三五”末,建立商业模式清晰、区域特色分明、线上和线下互动的小额贷款公司行业队伍。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落实“双随机”抽查机制,形成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测、机构主体评级相互支撑的监管体系。

6.加快发展融资担保业。优化全区融资担保机构布局,推进融资担保机构做精做强,力争融资担保机构户均注册资本年均增长10%,担保能力稳步提升,培育20家有较强实力和影响力的融资担保机构。基本形成以自治区融资担保机构为龙头、盟市融资担保机构为骨干、旗县(市、区)融资担保机构为基础,覆盖全区县域,数量适中、结构合理、竞争有序、稳健运行的机构体系。做大做强内蒙古再担保行业,积极推动设立自治区融资担保基金,探索适合自治区实际的政银担合作模式,建立健全融资担保业务风险分散机制。完善行业监管各项配套制度,基本形成适合行业特点的监管制度体系。持续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形成以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业务为导向的政策扶持体系,推动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业务较快增长、融资担保费率保持较低水平。

7.畅通民间资本进入金融业渠道。进一步拓宽民间资本投资渠道,鼓励民间资本等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平等进入银行业。引导各种民营资本进入金融租赁行业,发挥金融租赁公司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作用。鼓励民间资本采取私募等方式,发起设立投资公共服务、生态环保、基础设施等领域的产业投资基金。推进民间借贷登记中心试点,规范民间融资交易行为,促进民间资本有序投资。

(三)坚持绿色发展理念,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绿色是永续发展的必要条件。发展绿色金融是实现绿色发展的重要措施,通过创新性金融制度安排,引导和激励更多社会资金投资于环保、节能、清洁能源、清洁交通等绿色产业。

1.大力发展绿色信贷。支持金融机构建立符合绿色企业和项目特点的信贷管理制度,优化授信审批流程,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对节能减排、循环经济、清洁能源等节能环保企业和项目加大支持力度。鼓励金融机构开发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碳权质押融资、排污权融资、环境服务项目未来收益权质押融资和特许经营权质押融资等绿色金融产品。推动绿色信贷资产证券化,规范绿色信贷基础资产遴选,探索高效、低成本抵质押权变更登记方式,提高绿色信贷资产证券化市场流动性。将企业环境违法违规等信息纳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建立企业环境信息的共享机制,为金融机构的贷款和投资决策提供依据。

2.创新发展绿色证券。支持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发行绿色债券和相关产品,为中长期、有稳定现金流的绿色项目提供融资。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绿色企业通过上市发行绿色环保股票,在交易所市场、场外交易市场发债,定向融资等方式拓宽融资渠道。支持在绿色产业中引入PPP模式,鼓励有条件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和社会资本共同发起区域性绿色发展基金,发展地方绿色产业。支持开发绿色环保股票指数和相关投资产品,鼓励机构投资者投资绿色金融产品。

3.积极发展绿色保险。探索在环境风险较高、环境污染事件较为集中的领域,将相关企业纳入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的范围。鼓励和支持保险机构创新绿色保险产品和服务,建立完善与气候变化相关的巨灾保险制度。鼓励保险机构研发针对低碳环保类消费品的产品质量安全责任保险、旅行社责任保险、森林保险和农牧业灾害保险等产品。积极推动保险机构参与养殖业环境污染风险管理,建立农业保险理赔与病死牲畜无害化处理联动机制。

4.大力发展碳金融和排污权交易。充分发挥我区森林草原的碳汇效益,发展碳远期、碳掉期、碳期权、碳租赁、碳债券、碳资产证券化和碳基金等各类碳金融产品和衍生工具,探索研究碳排放权期货交易。发展基于碳排放权、排污权、节能量(用能权)等各类环境权益的融资工具,拓宽企业绿色融资渠道。

5.争取设立绿色金融综改实验区。依托我区作为“一带一路”重要节点和地处祖国北部边疆的独特区位优势、森林草原资源优势,积极向人民银行申请设立绿色金融综改实验区。以呼包鄂作为核心区域,大力推广绿色环保发展理念,将环保标准、社会责任贯穿到贷款、投资、风险评估等各项经营活动中,通过建立与完善绿色市场交易平台,加强绿色金融基础设施建设,加大绿色金融产品与服务创新,助推呼包鄂区域协同发展,辐射带动周边区域。

(四)坚持开放发展理念,深化金融对外交流与合作。开放是国家繁荣发展的必由之路。推进金融业双向开放,促进国内国际要素有序流动、金融资源高效配置、金融市场深度融合。

1.扩大金融业双向开放合作。服务国家“一带一路”建设战略,充分发挥我区辐射俄蒙的地缘优势,加强金融业对外开放合作,为中蒙俄经济走廊建设提供强大金融支持。加强与蒙古国、俄罗斯等国金融监管部门的国际交流合作,建立沟通合作机制,实现机构、资金、人才、信息、业务等资源的流动,推进我区金融业的区域国际化进程。大力支持我区法人金融机构开展国际业务,与俄蒙建立合作关系,支持双方银行互设代表处,在试验区设立外资或者合资银行。积极推动内蒙古银行、包商银行在蒙古国设立代表处或分支机构。

2.大力支持边境口岸建设。争取各金融机构加大对满洲里、二连浩特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信贷支持力度,支持在满洲里市和二连浩特市发起设立民营银行等中小金融机构。支持试验区银行开设境外机构人民币结算账户,办理跨境人民币国际结算业务。积极推动境内银行为境外项目提供人民币融资业务,开展境内外联动的人民币融资产品。大力发展口岸涉外金融,简化跨境贸易和人民币结算业务流程,扩大人民币跨境结算规模。扩大本币互换规模,支持以双边本币进行贸易结算。推动在蒙设立人民币现钞调运中心。拓宽中蒙俄代理行结算渠道,推动蒙图进入中国银行间外汇市场进行区域交易,深化满洲里卢布现钞试点使用。

3.深化内蒙古与京津冀、沪深等经济发达地区的金融合作。金融业积极融入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支持毗邻京津冀的部分盟市与京津冀在产业转移对接、绿色农畜产品生产加工输出、能源开发利用、生态环境建设等方面的融资需求。继续深化京蒙、沪蒙、深蒙区域金融合作,学习、借鉴发达地区金融发展经验,充分依托我区特色产业及区位优势,在金融机构跨区域发展、资本市场发展、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金融信息和人才交流、防范金融风险等方面开展宽领域、深层次、高水平的金融合作。主动加强与北京金融中心的对接,承接北京首都金融功能的辐射带动作用。借助首都丰富的金融资源优势,建立起我区与北京的协调合作机制,以呼和浩特、包头、鄂尔多斯、赤峰等区域中心城市为载体,积极主动参与北京金融市场的联动,进一步推动区域金融创新、产品研发和营销、资源共享、风险防范、人才交流等方面的合作,实现金融资源跨区域优化配置,借势发展、差异化发展和错位发展。

(五)坚持共享发展理念,大力发展普惠金融。共享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普惠金融是让每一个人在有需求时都能以合适的价格享受到及时、有尊严、方便、高质量的各类型金融服务。

1.推进农村牧区、小微企业基础金融服务。加快发展中小金融机构,通过社区银行、小微支行和手机银行等提供多层次金融服务。支持大中型商业银行在县域增设分支机构,支持地方法人银行发起设立村镇银行。鼓励商业银行及民间资本在农牧业大县、小微企业集中地区积极参与农村金融机构建设。继续推进偏远乡镇基础金融服务全覆盖工作。适度加大支农支小再贷款和再贴现的力度,优化商业银行对小微企业贷款的管理,减少企业高息“过桥”融资,清理整顿不合理金融服务收费,降低融资成本。继续推动“助保贷”融资服务,重点支持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城乡居民等主体获得贷款。继续推广农村牧区承包土地(草牧草)的经营权和农牧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

2.改善民生领域的金融服务。鼓励金融机构提供差别化服务,更好地履行社会责任。逐步建立贴近各类客户需求、灵活多样的普惠金融服务体系。大力支持民生工程项目,进一步加大对保障性住房建设、棚户区改造、新农村新牧区建设的金融支持。完善创业担保贷款机制,加大对社会弱势群体创业、下岗再就业、贫困大学生助学、扶贫开发等民生工程的金融支持力度,加快发展个人经营性贷款和个人创业贷款业务。

3.积极稳妥地开展“三农三牧”农业保险。进一步扩大种植业保险承保面积,稳步推进公益林、商品林保险,不断提高养殖业保险投保率,积极发展农牧民住房、大型生产设备、农牧业基础设施以及农牧民养老和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涉农保险业务。进一步拓展肉牛、肉羊、杂粮、苜蓿等特色险种开办区域。鼓励开发农畜产品目标价格保险、天气指数保险、收益保险等新型产品。鼓励保险公司创新养老保险产品,大力发展养老保险业务,为不同群体提供个性化、差异化的养老保障。进一步健全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提高统筹层次,完善定价机制和风险调节机制,鼓励各地区开展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形成覆盖全区所有居民的补充医疗保险体系。大力发展各领域责任保险,逐步建立事前风险预防、事中风险控制、事后理赔服务相统一的灾害事故防范救助体系。

4.加大金融扶贫力度。完善农村牧区多层次金融服务组织体系,拓宽贫困地区企业直接融资渠道,创新精准扶贫金融产品和服务,引入新兴金融业态支持精准扶贫,多渠道提供金融服务。积极支持能吸收贫困人口就业、带动贫困人口增收的绿色种养业、经济林产业、林下经济、森林草原旅游等产业和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发展。进一步降低贷款准入门槛,为建档立卡贫困户提供小额免息信用贷款。鼓励地方法人金融机构申请使用扶贫再贷款,降低贫困地区涉农涉牧贷款利率水平。充分利用证监会针对脱贫攻坚和少数民族地区的支持政策,大力推进我区贫困地区企业上市挂牌、发行债券和并购重组。支持保险机构建立健全苏木乡镇、嘎查村两级保险服务体系。

四、实施六项金融重点工程

(一)金融支持大数据工程。全面深化大数据技术在金融领域中的应用,到2020年,努力建成4个金融大数据平台(金融信息大数据平台、融资服务大数据平台、地方金融监管大数据平台和金融大数据研究平台)、1个标准化金融大数据基地和1个金融大数据产业发展基地,实现金融与大数据在信息整合、融资对接、行业监管、服务创新、研究开发等领域的深度融合,提升政府治理能力和公共服务水平,推动我区经济转型升级。依托银联内蒙古数据中心以及呼和浩特市、鄂尔多斯市大数据中心平台与基地优势,汇聚优质资源,带动金融大数据相关产业,培育一批具有典型示范效应的领军企业,打造成产业链完整、协作紧密的产业集群。

(二)金融助推脱贫攻坚工程。加强金融与财税政策协调配合,引导金融资源流向贫困地区。用好用活扶贫再贷款,实施差异化监管政策,充分发挥各类金融机构助推脱贫攻坚主体作用,精准对接脱贫攻坚多元化融资需求。到2020年末,力争信贷增长实现“两个高于”,即:57个贫困旗县(市、区)贷款增速高于贷款平均增速,贫困人口贷款增速高于全区个人贷款平均增速。加强融资辅导和培育,优先推动贫困地区企业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融资。创新发展精准扶贫保险产品和服务,扩大贫困地区农牧业保险覆盖范围,力争贫困地区保险密度和保险深度接近全区平均水平,农业保险参保农户覆盖率提升至95%以上。大力推进贫困地区普惠金融服务体系建设,提高贫困地区金融服务覆盖率和金融服务可得性。

(三)金融支持创新创业工程。完善金融创新服务体系,推进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以金融创新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增强经济金融发展新动力。明确金融对自治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以及“众创、众包、众扶、众筹”和“创业内蒙古”六大行动计划的支持任务。统筹金融服务,形成金融支持“双创”五大平台体系(“金融+产业链”支持体系、“金融+创新链”支持体系、“金融+价值链”支持体系、“金融+供给侧”支持体系、“金融+互联网+”支持体系)。强化金融创新,丰富金融支持“双创”工具产品,积极开展投贷联动、间接融资、直接融资、抵质押担保、保险服务等方面的创新。实施“金融助推高新技术企业成长计划”和“金融助推千家创业企业成长计划”专项计划。加大“双创”信贷、投资政策扶持力度,降低“双创”融资成本,营造金融支持“双创”政策环境。建立金融支持“双创”工作机制,形成创业创新主体培育机制、金融支持“双创”风险救助机制、金融支持“双创”综合保障机制、金融支持“双创”协调督办机制和金融支持“双创”宣传推广机制五大机制。

(四)金融支持区域协调发展工程。促进金融与区域经济共同发展,抓住国家新一轮东北振兴战略及我区呼包鄂协同发展战略、和林格尔国家级新区建设的重大机遇,找准支持区域发展的切入点,实现与区域经济相互促进、共同发展,为建设我国重要增长极和一流城镇群提供全方位金融服务。加快中小企业信贷和涉农贷款产品创新,开发符合产业集群发展要求的信贷品种,加大对高新园区和高科技企业的金融支持,开发知识产权质押、无形资产质押、股权融资、风险融资等符合高科技企业特点的金融产品。研究产业转移带来的融资模式变化,努力提供多元化的产品和服务,加大对承接产业转移特别是前期基建投资的支持,促进中小企业积聚发展,促进生产性服务业快速发展。建立和完善区域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全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打击恶意逃废债务行为。

(五)企业上市工程。遵循“政府推动、企业主体、点面结合、多方参与”的原则,通过改革促进、政策支持、强化服务等措施,培育支持更多的优秀企业通过“小升规”、“规改股”、“股上市”做优做强。加快企业股份制改造,加强上市后备企业孵化储备工作。加强对上市挂牌企业的扶持和奖励,对企业改制上市、新三板挂牌、区域性股权市场融资的企业给予不同程度的资金支持和奖励。积极引进区外证券机构、会计师、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与各盟市联合开展上市推动工作。鼓励和引导产业投资、私募股权投资、创业投资、风险投资等各类资本参与企业改制上市,不断推动上市后备企业发展壮大。制定实施证券人才专项工作计划,不断提高证券从业人员的专业素质和执业水平。加强对多层次资本市场和企业挂牌上市的宣传培育,建立企业上市专项工作督查机制,不断提升对资本市场的认识和利用资本市场加快发展的能力。

(六)县域金融工程。将金融工程与推动县域经济发展的目标相结合,统筹实施县域金融工程,不断完善金融组织体系,立足现实,力争通过“三步走”实现县域金融工程强县的战略目标,即: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更加强大,金融支持特色鲜明的县域特色产业基本形成,金融支持新型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取得明显成效。各级政府充分发挥主导作用,制定县域金融工程实施方案,自治区金融办统筹调动自治区层面政策资源、金融资源、企业资源,支持试点旗县(区)实施县域金融工程,协调自治区金融管理部门和金融机构发挥各自职能优势,大力支持县域金融工程实施落地。银行业充分发挥金融集团优势,推进抵质押担保方式创新、农村信贷产品服务创新,打造助农金融服务点“升级版”。发挥多层次资本市场作用,推动企业上市挂牌融资,扩大多元化债券融资,推进商品市场建设和农产品期货交易,建立健全证券期货机构。发挥保险业稳定器作用,创新农业保险产品,建立健全农牧业保险体系,争取保险资金投资县域,推动保险服务经济结构调整。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金融工作的组织领导。进一步提高对新形势下做好金融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加快研究解决金融领域重大问题,加强对金融重大事务的组织、指导和协调,有效促进经济、金融协调持续健康发展。进一步强化金融办对地方金融产业发展的规划指导、协调服务和管理职能。进一步完善支持金融业发展的政策体系,强化自治区人民政府对金融机构的奖励制度,逐步增加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规模,扩大使用范围,引导金融产业加快发展。完善政府资金引导机制,充分发挥财政专项资金和金融资金的联动作用,调动金融机构服务地方发展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二)建立和完善金融服务和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积极发挥金融综合协调部门的作用,加强对金融工作的协调和指导,进一步完善联席会议制度和信息交流制度,继续强化中央驻区金融监管(管理)部门的主力监管作用,形成互为补充的监管合力和风险处置能力。自治区各金融监管(管理)部门分别围绕重点目标、重点领域、重点部门,开展责任排查,积极防范和化解区域金融风险,有效维护辖区金融稳定。各级政府大力支持各金融监管(管理)部门工作,通过建立政、银、企多方参与的金融稳定协调机制,强化中央驻区金融监管(管理)部门与地方政府的协调配合。建立上市公司风险监测预警和处置机制,开展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营造资本市场良好发展环境。建立处置非法集资的协调机制,强化对民间融资的规范引导和重大金融风险的预防处置,确保区域金融安全和社会的稳定。

(三)进一步理顺地方金融管理体制。落实国务院有关“科学界定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职责,强化落实风险处置责任,规范地方机构设置,完善条块监管协调机制”的要求,加大对地方金融管理体制的建设力度,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交易中心、权益类交易场所等地方类金融机构的管理,促进金融更好地为实体经济服务。强化金融管理主体的人才队伍建设,将事前审批、日常管理和风险处置并重,促进地方金融发展与防范金融风险并重,切实发挥地方政府在防范化解区域性金融风险和打击非法金融活动中的重要作用。进一步强化地方金融党建工作,发挥地方金融机构党组织的政治核心和引领作用,推动地方金融改革深入发展,积极服务“三农三牧”、服务小微企业、服务基层群众。

(四)完善金融风险防范和处置机制。完善自治区防范和处置金融风险应急预案和操作流程,建立健全对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非银行支付机构、地方非金融机构、地方政府债务及交叉性金融工具等领域金融风险的监测预警体系,加大案件查处力度,积极稳妥化解风险隐患。运用大数据技术建立地方金融信息动态收集、报送、发布制度,建立地方金融统计分析、形势研判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为全区金融工作提供及时、准确、快捷的统计监测分析数据,提高金融风险重大事件应急反应处置能力。重点打击非法集资、非法证券、非法保险、金融欺诈、非法支付结算、洗钱等非法金融活动。推动金融机构切实履行风险防控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健全风险识别和评估体系,提升风险管理水平。加强动态监测和风险预警,推动形成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行业监管部门之间、金融机构之间上下联动、齐抓共管的风险防范体系,加强跨区域、跨行业、跨产品金融风险监管,坚决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底线。

(五)营造良好金融业发展环境。逐步建立行政环境、司法环境、信用环境和中介服务环境不断优化的金融生态环境。增强社会信用意识,完善征信体系建设,逐步规范中介服务,打击恶意逃废金融债务行为,保护金融债权,健全政银企协调沟通机制,提高金融运行质量和服务水平。加强法治金融建设和宣传,营造良好金融法制环境。在国家政策和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根据民族自治地区特点,推动制定地方金融业发展和监管的地方法规。推动建立金融专业法庭,加大对金融案件的受理、审理和执行力度,加强执行联动,提高金融案件的执结率。加强对司法、执法人员的金融知识专业培训,提升金融司法和执法水平。深入开展金融知识进机关、进企业、进社区、进农村牧区、进学校活动,对各级党政干部、企业家和群众进行金融知识、金融政策、金融工具的宣传培训。发挥电视、广播、报刊、网站、微信等各类媒体的作用,营造学金融、懂金融、用金融、促金融的良好社会氛围。

(六)加强金融人才队伍建设。认真落实《内蒙古自治区高端人才计划实施方案》,加大金融人才引进和培养的力度,提升我区金融人才的整体素质,满足金融业快速发展的需求。统筹推进各类金融人才队伍建设,引进一批具有海内外经济金融机构从事金融市场运营管理、研究分析,具有国际权威资格认证的高端金融人才。加强与金融人才培训机构的联系合作,加快“草原英才”培养力度,提升地方金融机构人才队伍素质。加强对全区各级地方领导干部金融专业知识培训,不断提高各级政府运用金融推动社会经济发展的能力和水平。加大金融人才交流力度,邀请金融监管部门和各金融机构总部选派干部来蒙挂职指导工作,选派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到金融监管部门和金融机构挂职锻炼,选派优秀金融管理人员充实到旗县(市、区)和苏木乡镇领导班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