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放管服”改革工作落实情况的函(内食药监函〔2018〕186号)

03.09.2018  13:51

自治区审改办:

你办《关于报送43项有硬性落实要求的“放管服”改革工作情况的通知》(内审改办发〔2018〕27号)收悉,其中第1项、第29项涉及我局工作。经认真梳理,现将有关情况函报如下:

一、取得的成效

近年来,我局大力推进“放管服”、“互联网+”、电子政务、信息化、智慧监管、“马上办、网上办、就近办、一次办”等工作,连续出台了相关配套文件,在完善工作机制、打破“信息孤岛”、建设服务平台、促进互联互通、提升行政效能等方面取得了一些成效。

一是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自治区本级“互联网+政务服务”实体大厅窗口设置和进驻人员选派等工作的通知》(内政办发〔2018〕6号)要求,2018年1月11日选派政治可靠、业务精通、作风优良、能够胜任各项政务服务工作的9名工作人员进驻自治区“互联网+政务服务”实体政务大厅。同时,认真组织核对和梳理行政许可事项,在完善我局公共服务事项目录清单和办事指南的基础上,本着“应进必进”的原则,共梳理出进驻自治区本级实体政务大厅和网上服务平台的行政权力事项31项,制定了进驻行政权力事项梳理表和流程图。

二是按照“八张清单”标准化建设工作要求,编制了通用权责清单,通过清单标准化实现自治区、盟市、旗县“三级五同”(即自治区、盟市、旗县相同行政权力事项同名称、同类型、同编码、同流程、同依据),减少用权任性,约束行政裁量权。在已经出台本级行政许可证明事项清单的基础上,开展“减证便民”行动,再次依法全面梳理行政许可中涉及申请人提供的证明,建立了行政许可证明事项清单,解决群众办事证明“围城”问题。

三是按照行政权力事项标准化要求,规范了行政审批事项的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时限、办理流程和收费标准等内容,公布办事指南,编写业务手册,制作示范文本,让服务对象看的明白、办的顺畅。

四是按照自治区发改委《关于落实国家部署全力以赴解决群众办事堵点问题加快实现政务服务“一网通办”的通知》(内发改办高技字〔2018〕458号)要求,我局与自治区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的网络环境已经连通,行政许可平台已经完成了自治区“互联网+政务服务平台”统一身份认证系统数据接口的开发工作,凡在自治区“互联网+政务服务”平台注册并通过认证的法人用户,在申办食品药品相关许可证照时,已提交过法人身份证明、营业执照等申报资料的,均可被我局行政许可系统认可使用,不必重提提交。

五是认真落实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先照后证”“多证合一、一照一码”改革要求,及时修改与“先照后证”“多证合一、一照一码”制度不一致的办事流程、服务指南,完善内部制度建设,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履行主管部门监管职责。

二、存在的问题

我局使用原国家食药监管总局业务系统办理的许可事项,因无法实现与自治区“互联网+政务服务平台”的数据对接,建议将这些许可事项切换到我局的行政审批系统办理,实现将各环节信息自动上传到自治区“互联网+政务服务”平台。原国家食药监管总局业务系统如果允许数据对接,并提供数据对接标准和接口,我局数据中心可实现数据对接,将数据自动上传到国家食药监管总局。国家食药监管总局业务系统如果无法实现数据对接,则需要行政审批人员将环节信息录入到原国家食药监管总局业务系统。

三、意见和建议

加强顶层设计,争取自治区、盟市、旗县统一标准,实现各环节信息自动上传自治区“互联网+政务服务”平台,尽快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业务系统数据对接,最终达到互联互通、数据共享、适时调用。

四、下一步打算

一是继续稳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做好对取消下放行政审批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工作。

二是大力推行食品药品监管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制度并实行动态管理。所有行政权力实现清单化管理,以此推动简政放权、职能转变。我局权责清单在确认公布的基础上,将进一步丰富内容、完善功能、优化流程、强化监督,形成符合改革形势与群众要求的、切实可行且行之有效的权责清单。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严格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权力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变化情况,在不违法增加、取消和调整行政权力的前提下,对权责清单实行动态管理,全面开展“八张清单”标准化体系建设。

三是根据自治区“互联网+政务服务”领导小组要求,进一步完善并上报行政审批各环节信息,确定并填报各业务处室审批事项办理流程中的办理人、联系电话、办理时限等信息,做好与自治区“互联网+政务服务”平台数据对接等工作。

四是除窗口领取外,实现许可证书的行政审批系统自助发放,申请人可以通过证书自助发放终端,通过身份验证后自行打印标准的许可证书。对于没有纸质要求的许可证书,经业务处室局同意确认后也可以采用自主打印的方式发放,即申请人通过身份验证后可使用任意打印机打印出统一版式的许可证书。

专此致函。

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年8月27日

(联系人:贾昀霞;联系电话:13734849966)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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