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食药监函〔2017〕355号)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自治区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纪要落实情况的函

09.09.2017  03:35

自治区政府督查室:

关于对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纪要落实情况进行督查通知》收悉,现将有关情况函报如下:

按照2017年7月31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要求,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会议讨论意见,对《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进行了认真修改,于8月3日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经自治区副主席刘新乐审核把关后,报自治区党委。

8月18日,自治区党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十六次会议原则同意《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并责成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会议精神进一步修改完善。

根据自治区党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十六次会议精神,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实施意见》进行了再次修改,主要是对第16条、第21条进行了补充完善,将《实施意见》的标题修改为《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的实施意见》。8月25日,以《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请下发〈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的实施意见〉的请示》(内食药监〔2017〕186号)上报自治区政府,建议以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名义下发执行。

专此致函。



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