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食药监法〔2017〕229号)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工作情况的报告

02.11.2017  23:01

自治区审改办:

2017年是全面深化改革的关键一年,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自治区全面深化改革总体部署,全力推进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放管服”改革,我局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些成绩,现将有关工作汇报如下:

一、“”的力度持续加大

(一)2014年,取消了“保健食品生产许可”“药品广告备案”“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3项行政审批权。2017年,按照《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7号),取消了“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资格许可”“部分药用辅料注册”“药包材注册部分补充申请审批”3项行政许可权;按照《财政部   国家发改委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0号)要求,取消了“药品GMP认证费”“药品GSP认证费”“药品检验收费”三项行政收费权。

(二)除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审批层级的事项外,我局将直接面向群众、量大面广、由基层实施更方便有效的行政许可事项,如“专门从事第二类精神药品批发业务的企业资格审批”“按药品类管理的体外诊断试剂专项许可”“食品经营许可”“除特殊食品之外的食品生产许可”全部下放至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于下放的许可事项,我局要求各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做好事中事后监管的落实和衔接工作,明确主体责任和工作方法,切实提高行政审批改革的系统性、协调性、针对性和有效性。

二、“”的手段不断创新

(一)继续完善并动态调整权责清单。目前,我局权责清单中有行政许可24项,行政处罚260项,行政强制7项,行政监督检查4项,行政收费1项,行政奖励1项,其他8项,共计305项。对国家取消和下放的行政许可事项开展“回头看”,提高放权协同性、联动性,确保放得下、接得住,切实把权力置于制度框架内,规范运行。

(二)对涉及“放管服”改革,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清理后,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24件,拟修订后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7件,确认失效的规范性文件8件。此次全面清理工作结束后,列入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可延长五年,未列入继续有效目录的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三)建成食品药品监管信息化平台一个中心、六大平台、38个子项目并投入使用,实现智慧食品药品监动态实时数据监测。建立健全食品、药品、化妆品和医疗器械企业基础数据库,适时更新,动态归集。

(四)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完善“一单、两库、一细则”工作机制。在2016年完成70%工作任务的基础上,合理确定抽查比例和频次,完成2017年度抽查任务,并将随机抽查结果向社会公开,实现了市场监管行政执法事项随机抽查全覆盖。

(五)印发了《关于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推进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2017年工作重点》,全面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健全内部自我审查机制,对照公平竞争审查标准,有序清理存量,做好增量政策的审查工作,定期开展评估。

(六)实施信用分类监管,制定红、黑名单制度及实施方案,将守信企业列入红名单,失信企业列入黑名单,加大对失信企业的检查频次和监管力度。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等28个部门《关于对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严重失信者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要求,积极对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商局等部门,建立跨部门、跨地区、跨行业联合激励和惩戒机制,推动形成失信企业“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监管局面,加大违法违规行为惩处力度。建立健全跨部门、跨区域执法联动响应和协作机制,降低执法成本。

(七)积极同步实施食品药品质量安全和生产经营安全监管措施,持续开展集中整治“回头看”工作。2017年,加大了对农村牧区食品、网络销售食品、特殊药品、中药材中药饮片、高风险医疗器械、化妆品等产品的监督检查力度。针对发现的问题,组织开展了食品生产许可专项监督检查,药品化妆品生产流通领域集中整治;协调和配合相关部门组织开展了畜禽水产品抗生素、禁用化合物及兽药残留超标专项整治,H7N9流感疫情防控、食用农产品市场监管,幼儿园、学校和建筑工地食堂、旅游景区、高速公路服务区联合检查,严防、严管、严控食品药品安全风险。完成了192项蒙药炮制规范地方标准研究。编制了《食品安全标准目录及电子文本汇编》。

三、“”的方式更加多样

(一)在我局智慧食品药品监大数据平台基础上,大力推行“互联网+政务服务”。按照受理、审评、审批、监督四分离原则,精简和优化审批流程,并将优化的流程应用于行政许可电子审批系统。目前,行政许可实现了网上受理、网上审批、网上查询等一体化功能,可通过自治区行政审批共享平台进行数据整合,深化共享应用。提高了我局受理中心工作效率,实现了“一站受理”和“一窗服务”,对于不需要现场检查的审批项目,实施“不见面”审批,为企业和群众提供更加便捷优质的服务。实现了食品药品许可信息在自治区、盟市、旗县三级政务网站互联互通,打破了“信息孤岛”。

(二)在完善我局公共服务事项目录清单和办事指南的基础上,按照自治区政府关于进驻实体政务大厅和网上服务平台要求,我局领导高度重视,本着“应进必进”的原则,共梳理出进驻自治区本级实体政务大厅和网上服务平台行政权力事项30项,制定了进驻行政权力事项梳理表和流程图。

(三)在已经出台本级行政许可证明事项清单的基础上,按照自治区政府要求,开展“减证便民”行动,再次依法全面梳理行政许可中涉及申请人提供的证明,建立了行政许可证明事项清单,解决群众办事证明“围城”问题。

(四)坚决贯彻落实国务院、自治区政府关于“先照后证”“多证合一、一照一码”改革精神,及时修改与“先照后证”“多证合一、一照一码”制度不一致的办事流程、服务指南,完善内部制度建设,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履行主管部门监管职责。

(五)实现了政务公开的制度化常态化。我局将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监督检查结果“三公开”,上半年,及时在门户网站公开监管信息613条,积极主动回应社会关切,引导社会预期。

(六)联合自治区财政厅即将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保障食品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确保食品药品安全监管经费不低于人均15元,特别是食品安全检验检测经费达到4批次/千人的目标,并形成逐年增长机制。大力推进“食品药品安全内蒙古”建设和“双安双创”工作,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创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验收细则》,修订了《食品药品安全内蒙古验收细则》,推荐鄂尔多斯市成为全国食品安全示范城市第三批试点。对呼和浩特市、乌兰察布市两个试点城市进行了初步验收评估。坚决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提升餐饮业质量安全水平”的重要指示精神,组织开展了“餐饮食品安全示范街”“放心肉菜示范超市”“农村牧区食品安全示范店”“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示范市场”创建活动,落实自治区70周年庆祝活动食品安全保障任务。完成旗县(市、区)食品快检设备和苏木乡镇快检设备配备,建立快检设备网络系统监管平台。

今后,我区食品药品监管工作将继续狠抓“放管服”改革,不忘初心,强化监管,全面贯彻落实好党的十九大会议精神,严守从农田到餐桌的每一道防线,为人民群众饮食用药安全努力奋斗。

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