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食药监食生函〔2018〕49号)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对呼和浩特市2017年度下半年食品生产企业专项监督抽查工作情况的反馈意见

26.02.2018  23:11

呼和浩特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2017年下半年食品生产企业专项监督检查的通知》(内食药监食生函〔2017〕431号)要求,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7年11月7日至12日,对呼和浩特市获证食品生产企业进行了专项监督抽查。现将专项监督抽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监管工作建议反馈如下:

一、检查发现普遍存在的问题

(一)食品生产必备条件的保持情况方面

1.生产场所及设备设施不符合规定要求。部分企业库房环境卫生条件差,地面、墙壁、顶棚有破损现象;部分企业更衣洗手设施不同程度的有破损;部分企业生产设备不满生产能力,不同程度地存在清洗保养不及时。

2.仓储和物品管理不到位。部分企业库房库容不足,有杂物堆放;部分企业防蝇、防鼠措施有缺失,防尘、防火、防爆、照明、废弃物存放设施等不符合要求;部分企业库房存放物品未按照原料、半成品、成品、包装材料等应依据性质的不同分设贮存场所或分区域码放,缺少明确标识。

3.检验设备和试剂不符合要求。不同程度地存在检验人员能力不足,检验试剂不全或过期等现象。

(二)食品生产过程控制情况方面

1.生产过程记录不齐全。主要表现在生产记录内容不全,如无关键控制点记录、记录批次前后记录不一致;个别企业无生产记录,无法起到追溯。

2.生产过程中不同程度地存在人流物流交叉污染、一般作业区与准清洁区交叉污染和原料、半成品、成品交叉污染的现象;部分企业物品未脱包直接进入配料间。

(三)贮存和交付控制情况方面

1.原辅料仓库环境卫生不整洁,房内存放与生产无关的物品。

2.食品添加剂未做到专人管理、专库或专区存放的要求,库房存放的物品缺少相应标识。

(四)成品出厂检验及留样情况方面

1.检验能力不满足要求。主要表现在企业检验人员少、检验试剂过期、未按产品标准实施检验、检验项目不全等问题,一些企业使用已作废检验方法从事检验工作。

2.留样不符合规定。主要表现在留样数量不足,未按规定要求批批留样,一些企业存在留样空间不足和留样设施缺失的现象。

综上检查发现的问题,呼和浩特市食品生产企业在生产环境条件保持方面,生产过程控制方面、贮存及交付控制方面、出厂检验留样方面等不同程度存在企业主体责任意识不强,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等现象。

二、检查发现的问题企业及具体问题

(一)内蒙古泰利达乳业有限公司。该生产企业使用的部分设备工具材料为木质材料,不符合GB14881-2013中5.2.1.2.1要求,如木筛等;配料间有门与清洁区以外的通道相通,外包装间人员通过二次更衣后,人员通过物流入口进入外包间,不符合GB14881-2013中4.1.3要求;包材灭菌间紫外灯数量过少,达不到灭菌效果不符合GB14881-2013中5.1.3要求;成品库房、包材库存放的物品无标识,成品库存放的物品未划分待检、合格品区、不合格品区不符合GB14881-2013中5.1.8.3;奶茶粉内包装间地面有破损现象不符合GB14881-2013中4.2.5.2;食品添加剂未做到专门管理不符合GB14881-2013中7.3.3;化验室试剂不全,部分检验项目无法开展,如“”的检验项目;2017年10月10日原味奶豆,铅、三聚氰胺无出厂检验原始记录;灰分、蛋白质、水分原始记录不全无法追溯,黄曲霉毒素M1未检验不符合《乳粉制固态成型制品审查细则》要求;清洁区无工鞋消毒设施不符合GB14881-2013中5.1.5.2要求;物品未脱包直接进入配料间不符合GB14881-2013中7.5要求。

(二)呼和浩特市阿希泰食品有限公司。该企业在实验室内从事食品添加剂称量工作;外包间有门与熟制车间通道相通不符合GB14881-2013中4.1.3要求;成品库、包材库存放物品无标识不符合GB14881-2013中5.1.8.3要求;冷库环境卫生差符合GB14881-2013中10.3要求;风干间排风扇无防尘措施符合GB14881-2013中5.1.6.4要求;厂区内煤堆防护措施不到位不符合GB14881-2013中3.2.1要求;关键控制点记录不全,缺少关键控制点具体工艺参数情况不符合GB14881-2013中14.1.1要求;未按规定进行留样不符合GB14881-2013中9.3要求;培训缺少培训计划、培训考核情况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车间排水沟不洁净,有异味不符合GB 14881中第5.1.2.1条款;2017年11月4日生产的风干牛肉菌落总数、大肠菌群原始检验记录与出厂检验报告数据不一致,原始检验记录无人员签字,检验依据等不符合GB 14881中第14.1.1条款要求。

(三)呼和浩特市河套酒业有限责任公司。该企业车间、库房挡鼠板、制酒车间防虫设施不到位不符合GB14881-2013中5.1.8.2及6.4.2要求;灌装间有门与外包装间相通不符合GB14881-2013中4.1.3要求;酒库存放的物品无标识不符合GB14881-2013中5.1.8.3要求;灌装间安装部分灯具为非防爆灯具不符合《白酒生产许可审查细则》要求;拌料间墙面有霉斑不符合GB14881-2013中4.2.3.1要求;产品出厂检验原始记录信息不全,如缺少计算公式等内容;配料表中未按实际投料进行标注不符合GB14881-2013中14.1.1要求。

(四)内蒙古花神蜂产品有限公司。该企业蜂蜜内包装间有门和外界通道相通;不经更衣洗手可直接进入蜂王浆和花粉车间不符合GB14881-2013中4.1.3要求;清洗消毒记录无消毒剂信息不符合GB14881-2013中8.2.1.2要求;2017年11月12日“蜂蜜”出厂检验项目“羟甲基糠醛”和“淀粉酶活性”无检验记录不符合《蜂产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无冷库温度监测记录(现场检查时冷库温度显示为零下13摄氏度)不符合GB14881-2013中14.1.1.2要求;2017年培训记录不完善,培训计划制定不合理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融蜜车间部分地漏无水封不符合GB14881-2013中5.1.2.2要求;成品库存放的物品无标识不符合GB14881-2013中5.1.8.3要求;蜂王浆产品标签中“执行标准”标识为GB9697,实际产品标准为:GB/T9697,不符合GB7718 4.1.1的要求。

(五)内蒙古燕谷坊全谷物产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该企业厂区内无原料库,部分原料露天存放,防护措施较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和GB 14881中第5.1.8.1条款的要求;清粮间清粮管道密封不严,GB 14881中第5.1.6.1条款的要求;燕麦粉的内包装间有门与碾磨车间相通,烘烤间有门与锅炉房相通,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和GB 14881中第4.1.3条款的要求;培训计划制定不合理,培训时间、内容不够,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成品出厂检验未能提供检验原始记录,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二条和GB 14881中第9.3条款的要求;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制定不合理,与自查记录不一致,《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的要求。

(六)武川武皇酒业有限责任公司。该企业车间多处地面、墙壁、顶棚有不同程度的破损,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及GB 14881中第4.2.2条款、第4.2.3条款和第4.2.5条款;灌装间安装有灭蝇灯等非防爆设施,酒库内有非防爆开关、插座等,不符合《白酒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中防爆的要求;成品库存放的物品无标识,不符合GB14881-2013中5.1.8.3要求;洗瓶间门口垃圾池敞口存放,不符合GB14881-2013中5.1.4的要求;2017-020-1批次的38度武皇酒成品出厂检验报告与原始记录实测数据不一致,总脂采用自己的方法检测,未与国家检验方法进行对照,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二条的要求。

(七)内蒙古绿草原酒业有限责任公司。该企业厂区周围环境卫生较差,如厂区南侧有水泥搅拌机、垃圾堆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及GB 14881中第3.2条款的要求;车间地面、墙壁、顶棚破损严重,如水泥地面裂缝、凹凸不平、墙皮脱落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及GB 14881中第4.2.2条款、第4.2.3条款和第4.2.5条的要求;内包装未经更衣洗手直接进入,且与车间走廊相通,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及GB 14881中第6.3.2条款和第4.1.3条款的要求;灌装间、包装间、酒库有部分灯具为非防爆设施,不符合《白酒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中防爆的要求;发酵设施无温度监测设施,且变形严重,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和GB 14881中第5.2.1条款的要求;部分包材、成品堆放混乱,不符合GB 14881中第5.1.8条款的要求;“健字号北冬虫夏草”产品生产许可证号为“SC11515010300301”,且产品配料表中标有“北冬虫夏草(浸泡液)”成分,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要求。

(八)内蒙古阜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该企业提取间一个排风扇无防尘措施,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和GB 14881中第5.1.6.4条款的要求;脱水间酸碱贮存间墙面、顶棚腐蚀严重,不符合GB 14881中第4.2条款中关于顶棚、墙壁的要求;酸碱间外喷淋装置不能正常工作,不符合GB 14881中第4.2条款的要求;干燥间有门与外界露台相通,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及GB 14881中第4.1.3条款的要求。

(九)呼和浩特市乳纯香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该企业奶酪内包装间与成型间互锁门不能正常使用,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和GB 14881-2013《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4.1的要求;更衣柜内鞋与工衣在同一更衣柜内,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和GB 14881-2013《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5.1的要求;乳粉制固态成型制品清洁区无鞋消毒设施,不符合《乳粉制固态成型制品审查细则》的要求。留样空间不足,未按规定留样,如留样数量不足;未对2017年10月18日500克原味奶酪进行留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一条和GB 14881-2013《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9.3的要求。部分包材未离墙存放;原料库库容不足,堆放过于密集,不利于通风、检查;库房存放的原料、包材、成品标识信息不全,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和GB 14881 -2013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7和10;在原料库内从事白砂糖的粉碎工作,糖果车间脱包间与原料库之间物流口过大,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和GB 14881第4.1条款的要求;糖果车间停产后未及时清理熬制锅,不符合GB 14881中第6.2.2条款关于生产、包装、贮存等设备及工器具、生产用管道、裸露食品接触表面等应定期清洁消毒的要求;糖果车间地面多处破损,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和GB 14881-2013《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4.2.5的要求;含乳固态成型制品奶干配料表未按实际投料进行标注,如麦芽糊精实际未进行投料,不符合GB7718中第4.1.3条款的要求。

(十)呼和浩特市御盛斋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该企业原料冷库堆放混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和GB 14881中第5.1.8条款的要求;化验室药品与清洗剂、洗涤剂在同一房间存放,不符合GB 14881中第8.3.6条款的要求;微生物检测试剂缺少,出厂检验原始记录无检验依据、检验人等信息,不符合GB 14881中第9.2条款的要求;操作人员用抹布擦拭未封口的“QQ香牛肉”产品袋封口内侧,不符合GB 14881中第5.2.1.2条款关于材质的要求;油炸间部分可开启的窗户无纱窗,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和GB 14881中第6.4条款的要求;油炸间墙壁有脱落现象,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和GB 14881中第4.2.3条款的要求;未按规定留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一条和GB 14881-2013《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9.3的要求;车间部分垃圾存放设施为手动式,不符合GB 14881-2013《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5.1.4的要求;生产过程关键控制点记录不规范,如只有检查“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六条、GB 14881-2013《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8.1和14.1的要求。

三、对属地监管部门的工作建议

(一)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进一步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监督企业生产过程控制、食品安全自查等各项制度落实到位,持续保持生产许可条件,依法经营、诚信自律,努力实现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责任可究,促进食品产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二)强化监管责任落实。进一步落实“四有两责”,加强监管人员业务能力培训,按照《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办法》,确定的检查频次和检查时间对企业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同时以风险分级监管为载体,把生产许可、日常监管、监督抽检、投诉举报等工作进行有机整合,推动事前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有序衔接。

(三)强化法律宣传教育。食品产业既是良心产业,又是道德产业。食品安全治理,“尚德”是标杆,“守法”是底线,建议加大对从业人员法律法规和职业操作规范的培训,提高从业人员守法意识和操作技能水平。同时,要建立诚信监管制度,加快健全食品行业诚信体系建设。

四、其他事项

企业存在的问题将以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查公告的形式,在自治区食药监管局官网上公示。请你局将企业整改报告(附整改前后照片)和监管部门落实企业整改报告,于2018年3月25日前报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生产监管处。

联 系 人:路佳宏、栗永乐

联系电话:0471-4507182

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年2月11日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内蒙古44家大型食品企业畅谈食品安全
   内蒙古晨报全媒体平台消息(记者 温晔峰) 在Nmgcb.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