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修改办法 七种情形不作为人大代表建议办理

28.09.2015  12:57

内蒙古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近日通过了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办法》的决定。修改后的办法重点针对代表建议办理质量不高等问题,将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成员督办重点建议、“一府两院”负责人批办重点建议和政府组成部门负责人牵头办理建议等有益经验,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固化下来。

修改后的办法进一步明确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重要地位,规范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提出方式和环节,按照行政职权和回避原则,罗列了七种不应当作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的情形,并规定对不属于自治区有关机关、组织职权范围内的,但又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或者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应交由自治区有关机关、组织向上一级机关、组织予以反映。同时,为切实加大代表建议办理工作力度,修改后的办法规定,实行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负责人批办重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制度以及政府组成部门主要负责人牵头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制度。

近年来,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积极开展常委会主任会议成员督办重点办理建议、常委会领导领衔督办代表建议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此次修改将这些有益经验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固化下来,并对重点办理建议的范围、重点办理建议的工作流程等进行了明确。

此外,修改后的办法还增加了建立健全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网上提交、交办、办理和答复工作机制的相关内容,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可根据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集中反映的问题,确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议题,组织对有关法律、法规实施情况进行专题调研和执法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