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日前发出通知 ,从2014年12月31日起,对个人从农村牧区信用社、基层供销社取得的利息或股息、红利恢复征收个人所得税。
据悉,早在1994年,为鼓励广大农牧民投资入股,促进农村牧区信用社、基层供销社发展,根据国家授权,内蒙古自治区决定对个人从农村牧区信用社、基层供销社取得的利息或股息、红利收入暂免个人所得税,上述政策实施以来,对于发展壮大农村牧区金融服务业,促进农牧民增收发挥了积极作用。但近年来,自治区境内农村牧区信用社和基层供销社经营格局、投资主体及股权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上述优惠政策的扶持对象逐渐超出单一农牧民范围,扶持重点逐渐转向职工等其他自然人,与政策设计初衷相背离,长此不利于税收公平,有必要尽快调整。
为统一税制、公平税负、促进公平竞争,根据十八届三中全会有关加强税收优惠管理的要求,自治区政府作出了上述决策。这也是自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14]62号)、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决策部署若干事项的通知》(财预﹝2014﹞415号)印发后,内蒙古自治区积极开展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开篇之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