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认真贯彻落实《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
《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修订颁布实施以来,内蒙古民委认真学习领会《办法》的主旨内涵,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公民民族成分登记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广泛开展了教育培训,推进公民民族成分更改工作法制化、规范化。
认真学习领会《办法》。《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公布后,组织召开了中心组学习会议,全文学习传达了《办法》。委分管政策法规工作领导及处室相关人员结合工作实际进一步深化了学习,做到了学深学透、把握主旨、掌握精髓。此外,专门下发了通知,要求各盟市民委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切实抓好《办法》的学习贯彻工作。
科学严谨制定《实施办法》。严格按照国家民委、公安部《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结合新时期下民族成分登记管理工作的新特点、新形势,经过认真调查研究和研讨论证,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公民民族成分登记管理实施办法》,进一步对确认、登记、变更公民民族成份的基本原则、变更民族成份的具体条件及申请程序作出了具体规定,同时明确了民族成份登记管理的定期备案、信息共享、监督检查、行政救济机制等,促进了内蒙古民族成分登记管理工作的法制化建设。
全面开展了《办法》及《实施办法》的实施培训。举办了由全区各盟市民委(民族局)负责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工作的分管领导、具体工作人员及机关各处室负责依法行政工作的工作人员参加了培训,对《办法》及内蒙古《实施办法》进行了逐条的解读,并就起草《实施办法》的重要意义、基本情况及主要政策调整的内容进行了重点讲解、说明。同时,对学员们就内蒙古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工作实践中出现的常见问题和特殊情况,进行了现场答疑。此外,内蒙古锡林郭勒盟、兴安盟、阿拉善盟、鄂尔多斯市、乌海市等盟市也举办了相关培训,对各旗县市区民宗局有关领导和工作人员进行了广泛培训,有效促进了《办法》的全面正确贯彻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