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质监局关于开展企业产品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工作的公告

08.07.2016  03:35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国发〔2015〕13号)精神,根据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企业产品和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建设工作方案》(国质检标联〔2015〕422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现就调整我区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工作,开展企业产品标准自我声明公开试点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公告之日起,企业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的,可直接在国家标准委企业产品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www.cpbz.gov.cn)进行自我声明公开。
    二、企业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和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企业产品标准管理规定》(国质检标联〔2009〕84号)的要求需进行标准备案的,按照企业产品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www.cpbz.gov.cn)操作要求,自行向社会公开企业产品标准。企业自我声明公开标准的,视同完成标准备案。企业也可以按照自治区原制度要求进行企业产品标准备案。法律、法规对企业标准另有备案规定的除外。

    三、鼓励广大企业、消费者、标准化专业机构等社会力量参与企业产品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制度的实施和监督。


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6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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