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提供强有力法律武器
一、新《野生动物保护法》为保护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武器 1989年《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以来,我国公众野生动物保护意识明显提高,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保护取得显著成效。根据全国野生动物资源调查结果,大熊猫、朱鹮、藏羚羊等一批濒危野生动物的生存状况得到改善,种群数量明显提升,《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所列420种野生动物中,林业部门管理的341种陆生野生动物种群数量总体稳中有升,部分已经摆脱了濒危状态。
但同时,我国野生动物保护面临的形势依然十分严峻。87.7%的野生动物种群由于栖息地缩减、割裂、质量下降、人为活动干扰等原因,生存空间不断受到挤压,不少濒危物种的重要栖息地、鸟类集群活动区域及迁飞通道面临着土地开发、农业开垦、环境污染等威胁。同时,乱捕滥猎滥食、非法交易野生动物等现象依然不同程度存在,不仅对野生动物种群构成威胁,也严重损害了我国国家形象。
野生动物保护必须依靠强有力的法治保障,这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野生动物保护法》,适应了我国野生动物保护工作的现实需要,十分必要,十分及时。新《野生动物保护法》主线更加清晰,抓住了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保护这个核心,明确了“保护优先、规范利用、严格监管”的总原则;明确了地方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的野生动物保护职责,细化了野生动物猎捕、人工繁育、经营利用、放归野外等活动的管理规定,完善了野生动物资源调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调整、野生动物造成损害的补偿等规定;确立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专用标识和建立多部门执法协作机制等措施,加大了对违法犯罪的惩处力度,内容更加完备,措施更加系统,手段更加有效。这些修改,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生态文明建设的新部署、新要求,顺应了公众对加强野生动物保护的新期待,为进一步加强我国野生动物保护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
二、提前谋划,为新《野生动物保护法》有效实施做好准备 新《野生动物保护法》自7月初通过以来,林业主管部门作为陆生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及时部署,积极采取措施,加大宣传培训力度,加快配套文件制定,提前谋划新法的贯彻实施工作。
一是全面安排部署。国家林业局及时召开会议,举办专题培训,就新法宣传贯彻作出部署,要求各级林业主管部门深入学习领会,广泛宣传报道,加强业务培训,培训对象既包括林业主管部门管理人员、有关部门执法人员,也包括野生动物人工繁育和利用单位,还包括新闻媒体、相关非政府组织人员等,切实强化对法律的理解,保证正确实施。
二是明确任务分工。国家林业局对新《野生动物保护法》条文作了分析,梳理了需要国务院、省级和市县级林业部门,农业、环境、质检、卫生、公安、工商、海关等其他有关部门,以及地方人民政府在野生动物保护各项工作中的具体职责和任务。对涉及林业部门的,国家林业局已印发通知进行了部署;对涉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国家林业局将通过国务院批准建立的打击野生动植物非法交易部际联席会议传达并协调落实;对涉及地方人民政府的,国家林业局将通过局省合作协议和相关工作交流推动落实。
三是研究制定配套法规规章。国家林业局正在组织起草或修订《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专用标识的范围和管理办法》《猎获物价值、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的评估标准和方法》等10多项配套法规、规章和标准等文件。地方林业主管部门也将依法做好地方配套法规和文件的制定和修改工作。
三、认真履行职责,切实保障新《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贯彻落实 一是提高认识,继续深入做好普法宣传工作。各级林业部门的工作人员,特别是执法队伍,要结合工作实际,加强新《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学习,要学懂、学透新法的各项规定。要继续加大宣传力度,提高社会各界对新《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认识,为《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是严格执法,确保新法落地见效。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按照新《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规定,严格执法,切实加大对违法犯罪行为的处罚力度,保持高压态势,坚决遏制侵占野生动物栖息地、滥捕滥猎滥食和非法交易野生动物的高发势态。要及时研究解决新《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保证新法在本行政区内得到严格执行和遵守。
三是加强协作,合力推进新法实施。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动员各方面力量,共同推进新法实施;抓紧组织建立本地打击野生动物违法犯罪活动的部门协调机制,充分借助各种保护组织和保护志愿者的力量,形成群防群治、齐抓共管的野生动物保护新局面。
新《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实施为加快推进野生动物保护工作、切实保护野生动物及其栖息环境提供了难得机遇。全国林业系统将按照党中央“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五大发展理念,清醒认识野生动物保护面临的形势和任务,依法行政,勇于担当,全力做好新《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工作,为建设生态文明和美丽中国做出应有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