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2015年全区地方政府债务限额和自治区本级预算调整方案

29.12.2015  10:08

  今年是新《预算法》实施的起始之年。按照《预算法》的规定,增加或者减少预算总支出、调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增加举借债务等要进行预算调整,列入本级预算调整方案,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 

  在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上,审查了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2015年全区地方政府债务限额和自治区本级预算调整方案报告》(书面),会议同意自治区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在审查报告中提出的建议,决定批准2015年自治区地方政府债务限额和本级预算调整方案。  

  本次债务限额的设定和预算调整的内容包括:(一)参照中央债务限额管理办法,综合考虑我区地方政府债务情况、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及财政债务负担能力,将2015年全区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确定为5675.5亿元,其中,一般债务4667.9亿元,专项债务1007.6亿元,与国务院核准的持平。(二)第二批新增地方政府债券84亿元,主要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加大对保障改善民生和经济结构调整的支持力度,优先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普通公路等重大公益性项目建设;(三)一般公共预算总支出增加81.1亿元,支出总额由2045.7亿元增加到2126.8亿元;(四)政府性基金收支增加21亿元,由年初预算60.4亿元,调整为81.4亿元;(五)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减少7190万元,由年初预算6.7亿元,调整为6亿元。 

 

来源:内蒙古人大网编辑:赵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