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 民政部关于第六批“全国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评选推荐工作的通知

20.11.2014  20:3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民政局:

  近年来,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04]17号)和《司法部、民政部关于开展“民主法治示范村”创建活动的通知》(司发通[2003]6号)要求,各地结合实际,扎实开展民主法治示范村创建工作,成绩突出。同时,许多社区也开展了法治创建工作,涌现出一大批先进单位。为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带动作用,推动全面落实“六五”普法规划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决议,为法治中国建设奠定坚实基础,经报中央有关部门同意,司法部、民政部决定今年开展全国依法治理创建活动先进单位评选活动,表彰第六批“全国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创建先进单位。现将有关评选推荐事宜通知如下。

  一、推荐范围及条件

  (一)推荐范围

  在全国“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创建活动中成绩突出的建制村(社区),均可参加申报。已被授予“全国民主法治示范村”称号的,不再参加此次评选表彰。

  (二)推荐条件

  1、基本条件: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全国主管部门有关决策部署,深入开展基层民主法治建设,成绩显著,在本地区起到引领示范作用。

  2、具体条件:由各省(区、市)司法厅(局)、民政厅(局)根据《司法部、民政部关于开展“民主法治示范村”创建活动的通知》(司发通[2003]6号),结合本省(区、市)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创建工作实际,确定具体考核推荐标准,并对发生与民主法治创建先进称号不相符的事件或问题,设定否决性条件。

  二、推荐程序

  本次评选采用名额分配方式进行。司法部、民政部按照鼓励先进、确保质量原则,依据各省(区、市)建制村、社区数量,按比例确定各省(区、市)推荐名额(具体名额分配表见附件1)。

  (一)申报。符合条件的建制村(社区)经所属县(市、区、旗)政府同意后,逐级上报市(地、州、盟)司法局、民政局和省(区、市)司法厅(局)、民政厅(局)。具体申报和审核程序由各省(区、市)确定。

  (二)考核。省(区、市)司法厅(局)、民政厅(局)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实地考察和考核,提出拟推荐名单。

  (三)公示。采取一定方式,对拟推荐“全国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名单在全省(区、市)范围内公示,时间不少于1周。公示期满后,对举报、投诉的问题进行查证核实,并确定最终推荐名单,上报司法部、民政部。

  三、工作要求

  各地要高度重视“全国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评选推荐工作,司法行政部门和民政部门要加强协调,精心组织,确保评选推荐工作顺利进行。推荐的具体组织工作由司法行政部门负责。

  (一)严格按照推荐条件,对申报材料及创建工作情况进行审核,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规定程序,严格把关,确保质量。

    (二)  严格按照本通知分配的名额做好推荐工作,报送名单时注明推荐顺序,多报无效。

  (三)对已被授予称号的“全国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各省(区、市)要加强动态管理,开展日常指导、考核和监督。出现不符合“全国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条件情况的,要及时上报司法部、民政部,经批准后取消称号。

  请各省(区、市)于2014年12月31日前,将《第六批“全国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推荐审批表》(附件2)一式4份报送司法部法制宣传司地方和基层工作指导处。同时报送本省(区、市)汇总名单电子版,按照×省(区、市)×市(地、州、盟)×县(市、区、旗)×乡(镇、街道办)×村(社区)的规范格式书写。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司法部法制宣传司地方和基层指导处  许海建

  电话  010—65153497(兼传真)

  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民政部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司  杜炜

  电话010-58123199

  特此通知。

  附件:

  1、 第六批“全国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推荐名额分配表

  2、 第六批“全国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推荐审批表

来源:  中国普法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