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全面推动小微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工作
小微企业是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在增加就业、促进经济增长、科技创新与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为推动自治区小微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工作,保障小微企业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化解小微企业工伤风险,根据《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和小微企业特点,制定出台了《内蒙古自治区关于推进小微企业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内人社办发[2017]293号,以下简称《通知》),简化了小微企业参保登记和缴费程序,促进了全区小微企业优先参加工伤保险工作。
为使小微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享受优先参加工伤保险的优惠政策,使自治区更多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和农牧民工“劳而无忧” ,《通知》对小微企业参保作出了以下规定:小微企业可先行办理工伤保险登记缴费,不得以“五险”捆绑式参保为条件,拒绝小微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可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在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登记;职工以“实名制”方式参加工伤保险,采取动态实名制管理;参保企业按月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费。 切实解决了小微企业从业人员流动性大以及承担高额工伤待遇赔偿风险等实际问题,以此化解企业及职工的工伤风险,为小微企业的生产经营起到了保驾护航的重要作用。
这项优惠政策的出台,既是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内蒙古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的一项具体措施,也符合国家服务扶持小微企业的政策要求。进一步扩大了自治区工伤保险对职业人群的覆盖面,明确了小微企业及从业人员之间的权利、义务,有效减少了职工工伤发生后与用人单位之间因未参保而出现的矛盾纠纷。在增强制度弹性的同时,加大了对小微企业和职工工伤风险的保障力度,对带动社会保险其他险种参保以及维护社会稳定都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