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组织开展“六五”普法依法治理检查验收工作的通知
各盟市普法依法治理领导小组,自治区各部、委、办、厅、局和各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普法依法治理领导小组:
2015年是“六五”普法依法治理规划执行情况的检查验收年。为全面完成自治区党委、政府转发的《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司法厅、依法治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推进法治内蒙古建设的第六个五年规划(2011-2015年)》(内党发〔2011〕16号)确定的各项目标任务,根据《全国普法办公室关于做好“六五”普法总结验收工作的通知》(普法办〔2015〕5号)要求,现就全区“六五”普法依法治理检查验收工作通知如下。
一、检查验收内容及标准
检查验收的主要内容是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贯彻落实自治区“六五”普法依法治理规划和自治区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关于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推进法治内蒙古建设的决议》的情况。具体检查内容及标准参照《内蒙古自治区“六五”普法依法治理规划执行情况检查验收评分细则》(见附件1-4)。
二、检查验收范围及重点
检查验收的范围根据自治区“六五”普法依法治理规划确定的主要任务和重点对象,结合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自查情况,确定必查单位和抽查单位。盟市的必查单位:盟市直属机关工委、农牧业局、教育局、新闻出版广电局、财政局、文化局、城建局,1个旗县(市、区),盟市驻地的1个企业、1所学校;旗县(市、区)的必查单位:旗县(市、区)人民法院、国土资源局,1个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1个社区、1个嘎查村;另外,盟市检查组随机抽查1-3个单位。自治区直属机关的检查范围:抽查15-20个自治区直属单位,重点检查行政执法部门。企业检查范围:抽查10-15家驻呼和浩特地区的中直企业、自治区重点企业和1-2家民营企业。大专院校的检查范围:抽查10-13家驻呼和浩特地区的大专院校。直属机关、企业和大专院校的抽查单位由检查验收组自行决定。检查验收组要对照评分细则逐项评分,评价工作要全面、客观、真实、准确。根据评分结果,结合日常监控,确定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对检查验收不合格的将进行通报批评并责令整改。检查验收为优秀的作为申报、评选和表彰全国、自治区“六五”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先进单位、先进个人的必备条件。
三、检查验收时间及方法
自治区“六五”普法依法治理规划执行情况检查验收工作从2015年10月下旬开始,至11月10日左右结束。检查验收组要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听取工作汇报、召开座谈会、观看专题片、查阅档案资料、实地走访考察、抽样检查、情况反馈等多种方式进行检查验收。检查验收工作结束时,进行意见反馈,实事求是地作出评价,肯定成绩,指出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并于11月20日前书面(3000字左右)报自治区依法治区领导小组办公室。自治区依法治区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各组检查验收情况,形成《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六五”普法依法治理规划执行情况的报告》,报司法部、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和自治区政府,并就检查验收结果向全区通报。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六五”普法依法治理检查验收工作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的有效措施,也是对我区依法治区工作的一次总体检阅。检查验收工作的成效,直接关系到“六五”普法依法治理规划能否圆满完成和“七五”普法依法治理规划能否顺利启动和实施,关系到法治内蒙古建设的进程。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将“六五”普法依法治理检查验收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并作出专题研究部署,落实好“六五”规划确定的各项目标任务。
(二)精心组织。“六五”普法依法治理检查验收工作涵盖的内容比较丰富,检查的项目比较多。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一定要精心组织,加强协调,确定专门人员负责组织实施检查验收的各项准备工作。要严格按照检查验收评分细则,准备相应的迎检材料,确保检查验收台账目录清楚、内容齐全、资料完整、装订规范。工作汇报材料要做到数据详实、亮点突出、典型真实。
(三)注重实效。检查验收组要坚持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深入基层、深入实际、深入群众,准确掌握真实情况。要认真总结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六五”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取得的成功经验,推广和培树先进典型,查找问题和薄弱环节,全面准确地作出评价。在检查验收过程中,要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和自治区配套的28项具体规定,严格纪律约束,以良好的工作作风圆满完成检查验收任务。
(四)加强宣传。各地要加强与主流媒体的沟通协调,充分运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微博、微信和开设专栏专版、制作专题节目等形式,大力宣传普法依法治理检查验收工作的重要意义、进展情况和取得的成效,宣传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在普法依法治理工作中总结积累的好经验、好做法,努力营造全社会高度关注、群众普遍参与法治宣传教育的良好舆论氛围。
内蒙古自治区依法治区领导小组内蒙古自治区普法工作专项组
2015年10月22日
内蒙古自治区依法治区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5年10月2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