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不动产登记资料共享工作的通知》推动不动产登记资料移交共享工作

12.12.2017  14:20

  为进一步做好不动产登记资料移交和信息共享工作,解决不动产登记“中梗阻”问题,切实便民利民,12月7日,自治区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不动产登记资料移交共享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各盟市行署、政府,有关委、办、厅、局要认真贯彻落实《通知》精神,实现房屋交易与不动产登记的有效衔接,年底前全面完成房屋登记资料移交。 

  《通知》强调,建立和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重要改革任务,是自治区全面深化改革总体部署的重要内容。不动产统一登记与房屋交易管理关联性强,做好不动产登记资料移交共享,有利于方便群众办事,提升政府治理效率和水平。自治区有关部门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树立政治意识和大局意识,杜绝部门利益,积极支持,密切配合,不得干扰地方移交工作。 

  房屋登记资料是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不动产登记以及提供查询服务的依据。对此,《通知》要求,各地区要进一步整合数据资源,加快登记资料移交和信息共享,房屋登记电子数据没有移交给不动产登记机构的,房屋交易管理部门应在2017年12月15日前完整拷贝给不动产登记机构,同时不动产登记机构要将不动产登记电子数据完整拷贝给房屋交易管理部门;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实施前已经形成的房屋登记纸质资料,房屋交易管理部门应于2017年12月31日前移交至不动产登记机构,房屋交易纸质资料与房屋登记纸质资料确实难以拆分移交的,应复制移交,复制移交的资料应与原件一致。 

    《通知》强调要加强督查指导,自治区政府督查室要将房屋登记资料、数据拷贝以及不动产登记数据移交共享工作纳入督查考核重点内容,近期组织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住建厅等相关部门,对移交滞后的地区进行督查指导,确保2017年底前完成移交共享工作。对工作不到位、完不成工作任务的地区和部门依纪严肃问责。

(地籍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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