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建立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第三方机构库的公告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公 告
2015年 第4号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建立财政支出绩效
评价第三方机构库的公告
为确保内蒙古自治区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质量,提高财政支出绩效管理水平和财政资金管理使用效益,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第三方参与绩效评价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自治区财政厅将建立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第三方机构库。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第三方机构认定。第三方机构是指依法成立或登记,具有向委托方提供绩效评价服务能力的社会组织和事业单位。主要包括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社会咨询机构及其他评价组织等。
二、报名资格。参与绩效评价的第三方应具备《内蒙古自治区第三方参与绩效评价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暂行办法见附件)。
三、报名流程。愿意加入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第三方机构库并符合以上报名资格条件的机构,须认真填写相关表格(详见暂行办法附件1、2),并提供符合上述条件的证明材料或承诺函,于6月30日前将登记表电子版和其他材料纸质版报送自治区财政厅。
联 系 人:萨仁高娃 何建华
联系电话:(0471)4192190 4192804
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联系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敕勒川大街19号财政厅监督局检查四处
邮编:010098。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第三方参与绩效评价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2015年5月25日
附件
内蒙古自治区第三方参与绩效评价
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规范第三方评价机构(以下简称“第三方”)参与财政支出绩效评价行为,保证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客观公正、规范有序的开展,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意见》(内政办发〔2014〕70号)精神和《内蒙古自治区本级部门预算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内政办发〔2007〕119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第三方评价是指自治区各级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委托方”)在开展绩效评价工作过程中,将被评价事项委托给有资质的第三方,由其独立实施绩效评价工作的行为。其工作内容主要包括:
(一)对财政支出绩效目标设定情况的前期评价;
(二)对财政支出绩效目标运行过程的中期评价;
(三)对财政支出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和评价结果应用的后期评价。
第三条 第三方是指依法成立或登记,具有向委托方提供绩效评价服务能力的社会组织和事业单位。主要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政府研究机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社会咨询机构及其他评价组织等。
第四条 第三方选用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资质原则。第三方及其人员应具备参与绩效评价工作的从业资格和能力;
(二)信誉原则。第三方及其人员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执业信誉;
(三)公开原则。根据评价工作需要,在一定范围内,公开选定第三方;
(四)实绩原则。注重考核第三方以往执业成绩。
第五条 自治区财政厅建立自治区绩效评价第三方库。自治区财政厅采用委托方式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应从自治区绩效评价第三方库中抽选第三方;各盟市、旗县(区)财政部门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可从自治区第三方库中抽选第三方,实现共同使用,资源共享。
第六条 自治区财政厅负责指导纳入第三方库管理的第三方参与绩效评价工作,制定第三方参与绩效评价工作规范,对第三方进行绩效管理政策和业务培训。
第二章 资格认定
第七条 参与绩效评价的第三方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设立并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有关行业管理部门认可的专业资质;
(三)具有履行合同协议所必需的设备、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质量控制制度;
(五)具有良好的业绩和信誉,近三年来无不良记录。
第八条 凡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的机构,可向自治区财政厅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第三方机构基本情况登记表》(附件1)及《第三方机构专业技术或执业资格人员一览表》(附件2),并附营业执照、信用记录和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或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等相关资料。
第九条 自治区财政厅采用政府采购的方式,认定申请机构参与绩效评价工作的资格。获得资格的机构纳入自治区第三方库进行管理。
自治区财政厅每两年进行一次第三方资格认定工作。
第三章 评价管理
第十条 在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工作中,委托方可将评价业务全部委托或部分委托第三方承担。
全部委托是将被评价的部门(单位)、项目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与基础报表体系研发、评价数据采集、问卷设计及调查、评价标准制订、实施评价、撰写并提交报告等工作,整体委托第三方承担,评价组织者应对绩效评价工作的各个环节加强管理。
部分委托是将被评价的部门(单位)、项目的部分事项、业务,委托第三方承担,评价组织者同时要做好评价工作前后环节间的衔接工作。
第十一条 委托方根据评价对象的范围、性质和项目类别,编制评价任务计划,明确评价的具体需求,确定对评价机构资质、能力和经验等方面的要求,在第三方库中选取符合要求的第三方承担绩效评价工作;如在第三方库中没有满足评价工作要求的第三方,应按政府采购程序在第三方库外确定承接主体,同时将承接主体纳入第三方库管理。
承担第三方评价工作的机构确定后,委托方与第三方签订绩效评价业务委托协议(附件3),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严格按照协议规定条款执行。
第十二条 对任务量较大的绩效评价任务,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第三方联合承担绩效评价工作。未经委托方同意,第三方不得擅自转包、分包承接任务。
第十三条 承担绩效评价工作的第三方,依据财政部门制定的有关预算绩效管理规章制度,履行以下职责、权利和义务:
(一)本着中立公平、客观公正的原则,独立开展绩效评工作,在协议约定的时间内完成评价任务;
(二)制订绩效评价实施方案,并报委托方审定;
(三)按照绩效评价有关要求,采取现场评价与非现场评价相结合的方式,采集和核实绩效评价所需要的基础数据资料,被评价部门、项目的有关基本情况资料,并对收集的数据资料进行汇总复核、分类整理和综合分析,按照设立的评价指标、标准、权数、方法及程序实施评价,形成评价基本结论;
(四)撰写评价报告。第三方要按照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的要求和规定的文本格式撰写评价报告,评价报告应做到数据真实准确、依据充分、分析透彻、内容完整、结论明确、建议科学。评价报告经评价负责人和第三方法人签章后,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委托方审核;
(五)在评价过程中,自觉接受委托方监督管理,与委托方保持工作联系,及时沟通反馈情况,研究解决评价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六)对受托评价项目的情况和数据资料承担保密责任。绩效评价工作底稿和有关资料必须单独建档,在评价期间妥善保管,非经委托方同意,不得擅自对外提供。评价完成后,将有关资料按规定移交委托方归档管理;
(七)实行回避制度。第三方及其工作人员与被评价部门、项目或相关人有利害关系时,应当自觉回避;
(八)收取合理的评价费用。
第四章 委托费用
第十四条 委托方根据双方签订的绩效评价业务委托协议书约定,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支付评价费用。评价费用支付方式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委托方可向第三方预付部分评价费用,预付额一般不得超过协议应付总额的30%。待第三方提交的绩效评价报告经委托方审核通过后,视绩效评价报告质量支付余额部分评价费用。
第三方不得以其他方式向被评价部门、单位收取费用,也不得收取委托协议之外的报酬或费用。
第十六条 委托费用的核定,可采用以下方法:
(一)定额计费法。按委托评价项目的工作量大小和项目金额大小划分费用档次标准,按照不同档次标准实行定额支付;
(二)计时工资法。根据第三方实施评价的实际工作日和人数,按照一定的工资标准计算委托费用。
(三)成本核算法。根据第三方评价项目的实际工作量、发生的人员工资、印刷费、会议费、差旅费、专家评价费、税费及其它杂费等,据实计算核定。
对有特殊情况的评价项目,评价费用可在按上述方法计算的基础上上下浮动20%,实际评价费用由委托方与第三方协商决定。
第十七条 第三方未按绩效评价工作要求开展评价工作的,或者有违反绩效评价业务委托协议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委托方可视具体情况扣减或拒付委托评价费用。
第五章 工作考评
第十八条 财政部门建立第三方绩效评价业务质量考评机制。组织有关专家对第三方评价工作完成情况和业务质量进行综合评价。
第十九条 考评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次,考评结果作为对第三方的动态管理记录计入第三方库。
考评结果为“优秀”的第三方,在选择确定承担下一次第三方评价工作机构时,予以优先考虑;连续两年考评结果为“不合格”的第三方,自动退出自治区第三方库。
第二十条 第三方在评价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将视情节轻重,予以记录不良行为、通报、直接退出第三方库,或建议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罚、直至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等处理:
(一)出具的评价意见未做到客观公正、科学合理,违背行业规范和职业道德的;
(二)未按照绩效评价有关规定和委托协议要求开展绩效评价工作的;
(三)未按委托协议规定时间完成绩效评价工作的;
(四)未按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应该主动回避而未向财政部门或委托方提出的;
(五)擅自转包、分包所中标绩效评价任务的;
(六)未经委托方同意,对外泄露被评价对象绩效评价的相关资料和有关情况;
(七)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行为。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自治区直属各有关单位委托第三方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30日后执行,有效期2年。
附件:
1.《第三方基本情况登记表》
2.《第三方专业技术或执业资格人员一览表》
3.绩效评价业务委托协议(参考格式)
附件1
编号:
第三方基本情况登记表
机构名称: (盖章)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制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第三方基本情况登记表
机构名称 |
| ||
地 址 |
| 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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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 class=MsoNormal style="LINE-HEIGHT: 30pt; TEXT-ALIGN: center; mso-line-height-rule: exactly">法人代表 |
| 注册资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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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日期 |
| 营业执照(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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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 系 人 |
| 执业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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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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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类别 | 1.事业单位 2.会计师事务所 3.审计师事务所 4.资产评估机构 5.其他机构 | ||
基 本 情 况 |
法人代表: (签字) 年 月 日 |
附件2
第三方专业技术职称或执业资格人员一览表
姓名 | 出生年月 | 执业资格 | 职称 | 职务 | 专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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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绩效评价业务委托协议
(参考格式)
委托方(甲方):评价组织机构
受托方(乙方):第三方
为做好 (项目)的绩效评价工作,甲方委托乙方承担具体绩效评价业务,经双方协商,就有关具体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评价项目
二、绩效评价工作的主要内容
三、具体评价时间安排:评价工作将于 日到 日间完成,乙方要在 (日期)前递交绩效评价报告,接受绩效评价报告审核,并根据审核意见修改完善报告,在收到审核意见后日内提交最终评价报告。
四、签约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确定评价目的和具体要求;
2.对乙方评价工作质量进行检查;
3.审核、批准绩效评价报告;
4.按协议规定支付评价费用。
5.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严格按照绩效评价工作的有关规定独立、客观、公正、公平地实施评价;
2.对绩效评价报告的客观性、准确性、真实性负责;
3.按协议规定收取评价费用。
4.
五、评价费用与支付方式
经双方协商,本项目评价费用为 (大写),实行分期支付,协议签订后先预付 (大写),评价工作结束,评价报告得到批准后,支付余额部分。
六、违约责任
甲方未按本协议规定支付评价费用的,乙方有权终止评价工作。
乙方未按协议规定进行评价的,或评价质量达不到要求的,甲方可视具体情况拒付部分或全部评价费用。
七、其他事项。其他未尽或特殊事项,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提请仲裁机构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本协议经双方负责人签章后生效,协议规定事项完成后自动失效。
九、本协议一式2份,甲、乙双方各执1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负责人:(签字) 负责人:(签字)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