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出台《药械集中采购不良记录管理办法》

06.01.2015  12:33

  六部门出台《药械集中采购不良记录管理办法

  内蒙古晨报讯(记者 杜柏业 通讯员 王栋明) 记者昨日了解到,为规范医疗卫生机构和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在参与采购、供应药械过程中的行为,内蒙古卫计委、发改委、工商局、食药局、商务厅、经信委日前联合出台《内蒙古自治区药械集中采购不良记录管理办法》。

  《办法》明确了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范围、认定及程序、监督管理和处罚规定。并要求我区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与司法、监察、财政、商务、工商、食品药品监督、价格管理等相关部门建立沟通机制,各相关部门应在处理决定做出后,20个工作日内向自治区卫计委通报医药购销领域不良记录信息和查处结果。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医疗卫生机构负责人、药械采购人员、医务人员索取或者收受药械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给予财物或者财产性利益的,有权向相关部门举报。药械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存在商业贿赂不良记录行为的,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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