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待遇进一步提高

24.09.2016  12:41

  9月23日,记者从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了解到,目前,我区在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实现人群全覆盖的基础上,大病保险实际报销比例已达到59.45%,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待遇进一步提高。

  自2015年我区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实现人群全覆盖以来,我区通过加强与商业保险公司合作、科学界定待遇水平等方式,突出“保大病”原则,进一步完善大病保险制度,报销政策向贫困人口等困难人群倾斜。同时,结合大病高发情况和群众大病用药需求,我区进一步明确了合规医疗费用的界定标准,将白血病等8类恶性肿瘤13种高值靶向用药通过谈判纳入大病保险支付范围,建立了大病保险资金动态调整机制,大病保险筹资标准以城镇居民医保年人均筹资标准为基数,与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挂钩。

  据了解,城镇居民大病保险是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对参保人员因重大疾病而发生高额医疗费用给予的进一步保障,其保障对象是城镇居民医保参保人员。此项保险是减轻人民群众大病医疗费用负担、健全全民医疗保障体制的重要举措。(记者史美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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