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放开部分经营性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

18.09.2015  10:56

记者从内蒙古自治区发改委了解到,为了进一步简政放权,发挥市场形成价格机制,促进我区服务业发展,自治区发改委日前下发了《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放开部分经营性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第一批)的通知》,决定放开长途客运班车等44项原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

放开的部分经营性服务收费行业包括:民航、建设、税务、气象、公安、国土、水利、环保、质量技术监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教育、交通、铁路、中介、商务等。放开的经营性服务收费项目由相关机构和企业依据《价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自主制定服务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要求各专业服务机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公示服务项目、服务内容等信息,不得在标价之外或者合同约定价格之外加收其他费用,相关机构应健全内容价格管理制度,规范自身定价行为。同时,还要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加强行业监管和指导,完善执业规范,指导专业服务机构加强自律,严格执行价格政策,促进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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