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监督纠正一起不当假释案

29.12.2014  12:06

近日,内蒙古自治区检察院在开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专项检察活动中,监督纠正一起不当假释案,维护了刑罚变更执行的公平公正。

吴永生因犯故意伤害罪被 兴安盟 中级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2013年12月27日被裁定假释。不久,保安沼地区检察院接到被害人家属举报,称吴永生在监狱提请裁定假释期间,违反监规殴打他人。该院核查后发现举报属实,吴永生不符合假释条件,于是向兴安盟中级法院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撤销假释裁定,收监执行剩余刑期。但法院维持了原裁定。

保安沼地区检察院遂将此案上报内蒙古自治区检察院。自治区检察院经审查后,向自治区高级法院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依法撤销兴安盟中级法院不当假释裁定。自治区高级法院经研究同意检察建议,责成兴安盟中级法院重新审理此案。兴安盟中级法院近日作出裁定,撤销罪犯吴永生的假释裁定,收监执行剩余刑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