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积极探索公益诉讼“三检合一”模式
全国首例胡杨林公益诉讼案件引关注
2020年10月12日,全国首例关于胡杨林自然保护区生态保护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在内蒙古阿拉善盟额济纳旗人民法院当庭宣判,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同时自愿承担异地补植复绿民事责任;法院采纳了额济纳旗人民检察院刑事部分量刑建议并支持了公益诉讼起诉人全部诉讼请求,判决被告人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期二年执行;判令在行政机关指定地点补种150亩梭梭林,若补种林地修复不达标则承担代为补种费用3万元;判令在旗县级媒体上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被告人当庭表示不上诉。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检察厅厅长胡卫列,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郑锦春,阿拉善盟检察分院检察长郭文秀,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阿拉善盟中院有关领导,额济纳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各苏木、镇、嘎查代表等近60人应邀参加旁听。庭审结束后,最高人民检察院、内蒙古自治区检察院、阿拉善盟检察分院、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检察分院、额济纳旗检察院四级检察机关召开观摩评议座谈会。
《内蒙古自治区额济纳胡杨林保护条例》实施后首例公益诉讼案件
胡杨是荒漠地区特有的珍贵濒危植物,耐旱耐涝,生命顽强,对于稳定荒漠河流地带的生态平衡、防风固沙、调节绿洲气候和形成肥沃的森林土壤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目前内蒙古约有胡杨林44.4万亩,主要集中在阿拉善盟额济纳旗,其中7.1万亩划定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范围内,自然保护区之外37.3万亩,是当今世界仅存的三处天然河道胡杨林之一,也是阻止巴丹吉林沙漠向北扩散的重要屏障。
为对自然保护区之外的30多万亩胡杨林进行有效保护,内蒙古自治区出台了《内蒙古自治区额济纳胡杨林保护条例》并于2020年9月1日起施行,意在通过立法对额济纳胡杨林加以有效保护。
该案之所以引起关注,因为这是《内蒙古自治区额济纳胡杨林保护条例》施行以来由检察机关提起的首例涉及胡杨林保护公益诉讼案件,因而法庭首次组成七人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
被告人王某在其位于阿拉善盟额济纳旗苏泊淖尔苏木乌兰图格嘎查的菜地内焚烧杂草期间,引燃地边的怪柳后发生火灾,便提水灭火,并向乌兰图格嘎查队长幕如德勒报告火灾情况后继续灭火。经宁夏绿森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为涉案失火现场面积73.9亩,为灌木林地;涉案失火林地位于胡杨林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林地权属为国有林地;涉案被烧毁植被种类为怪柳,无保护等级;涉案被烧毁植被损失为148021.7元。被告人王某明知林地草地禁止用火、焚烧垃圾,但其仍抱有侥幸心理,盲目自信地在林地草地焚烧垃圾,轻信能够避免火灾,但最终引发火灾,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属情节较轻。
额济纳检察机关以高度的政治自觉、法治自觉、检察自觉,切实履行法律赋予的监督职责,运用刑事和公益诉讼监督方式,加大对胡杨及生态环境保护力度,认为王某涉嫌失火罪,破坏了灌木林地所承载的生态功能,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还应承担恢复植被、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考虑到被告人王某在引发火灾后积极取水灭火,主动投案自首,并当庭自愿认罪认罚,且表示愿意按照《植被恢复设计建议》补种树木,修复被破坏的自然环境,检察机关综合考量违法行为人系建档立卡的贫困户,赔偿能力有限,系过失犯罪且愿意积极履行修复生态责任,公益诉讼起诉人设置了异地补植复绿150亩灌木林地,在地方媒体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
小案件 大意义
公益诉讼主要集中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资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这些领域发生的案件,损害的是公共利益,与具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缺乏法律规定的直接利害关系,公益诉讼是法律救济的新的重要渠道,2017年7月1日,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正式施行。
记者采访时了解到,自2019年4月以来,内蒙古检察院开始探索在全区三级检察机关实施“三检合一、四位一体”的公益诉讼办案模式,对涉及生态环境与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等公益诉讼领域的案件实行刑事责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一并审查,将审查逮捕、审查起诉、行政公益诉讼和民事公益诉讼四项检察职能在同一个公益诉讼部门或公益诉讼办案组行使。目前,该办案机制建构仍在探索和不断完善之中。
观摩评议座谈会上,与会者一致认为,该案将预防性、修复性司法理念贯穿环境资源审判全过程,检察机关和法院积极运用司法手段修复受损生态环境资源,期望变“生态违法者”为“生态守护者”,通过以案释法,为当地各族干部群众开展了一次生态保护的法治教育,取得了刑罚惩罚与修复环境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该案采用“三检合一”的办案模式,提高了办案质效,充分体现出内蒙古检察机关专业化监督、恢复性司法、社会化治理的公益诉讼办案理念,运用检察智慧,践行公益诉讼制度保护生态环境,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价值追求。
胡卫列表示,这个案件实现了刑事检察与公益诉讼检察的良性互动、刑事责任与公益赔偿修复责任的有效衔接,值得肯定。从公益诉讼角度,主要有以下几方面意义:一是合理确定诉讼请求,充分发挥公益诉讼在生态损害赔偿和修复中的职能作用;二是实现刑事检察和公益诉讼检察、认罪认罚与公益诉讼的有效对接,综合运用检察职能更充分有效地发挥对生态损害的惩罚、恢复的制度功能价值;三是《内蒙古自治区额济纳胡杨林保护条例》正式实施以来的第一个司法案件,对于加大胡杨林保护的法治宣传,警示和教育当地农牧民牢固树立生态保护意识,告别焚烧垃圾等传统落后的生产生活习惯,强化相关行政机关的责任意识,推动形成合力,促进条例的落地落实具有积极意义。他说,该案邀请牧区苏木嘎查的负责人参加庭审观摩,突出了公益诉讼庭审的示范教育意义;案件办理过程中,做实做细调查取证,合理确定诉讼请求,综合发挥检察职能在生态保护中惩治和恢复性司法的价值功能,体现了司法的理性和温度,庭审法治宣传意义现实且深远,体现了“小案件,大意义”。
郑锦春表示,本案体现了新时代人民检察工作的“三个有效衔接”:第一,体现了刑事检察与公益诉讼检察的有效衔接。本案充分体现了内蒙古检察机关“三检合一”办案模式的优越性,刑事案件和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均由同一办案组负责办理,不仅有利于及时发现公益诉讼线索,而且有利于及时启动公益诉讼程序,实现了公益诉讼检察与刑事检察的无缝对接;第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检察公益诉讼制度的有效衔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2018年修正的刑事诉讼法确立的一项重要制度,是在立法和司法领域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举措,具有提升诉讼效率、化解社会矛盾、减少社会对抗、促进社会和谐的重大价值。本案办理过程中,检察机关发现被告人王某系建档立卡贫困户,家中尚有年迈母亲需要赡养,失火案发后有自首情节且认罪态度较好,在取保候审期间一直认真养护失火田地的自然修复,主动向人民法院缴纳了替代修复保证金3万元,并与检察机关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检察机关在充分考虑王某认罪认罚和在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的积极表现,向人民法院提出了判处一年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得到了人民法院采纳,实现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检察公益诉讼制度的有效衔接;第三,刑事惩治功能与示范教育功能的有效衔接。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包括刑事案件部分和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通过刑事部分追究了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实现了刑事惩治功能。同时,通过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实现公益救济和示范教育功能。被告人王某在承担刑事责任同时,还承担了异地修复责任和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有利于教育引导被告人和社会公众注重生态环境保护,体现了办好百姓身边“小案件”,实现普法宣传“大意义”。(蒋安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