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今日起施行

02.07.2017  17:30

  6月28日,内蒙古自治区政府新闻办召开新修订的《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发布《条例》修订的总体思路、主要特点等。《条例》自7月1日起正式施行。

  《条例》紧扣《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的精神和要求,进行了系统地修改完善,细化完善了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落实的相关具体规定,设立了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并明确专项资金用途,在高危行业强推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建立政府购买安全生产服务制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违法线索通报和协查机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组长负责制。《条例》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的15项规章制度;高危行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具体数量和比例,隐患排查制度的具体要求等。

  《条例》针对我区危化企业多的现状,设立专节,对化工及危险化学品单位安全保障作出了特别规定;针对石油天然气管道占压隐患多,治理难度高的现状,明确石油天然气管道规划建设应当避开城市地下管网、地下轨道交通等各类地下空间和设施,并与土地利用整体规划和其他规划相协调,建立管道运营单位日常巡护制度,加强管道安全整治等,切实解决目前我区安全生产中的突出问题。(稿源:内蒙古日报社融媒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