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指导意见的通知

01.03.2017  19:35

  

内政办发〔2016〕172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6〕70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进一步夯实主体责任

各盟市一定要从贯彻落实中央“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高度出发,深刻领会打赢脱贫攻坚战的重要意义,切实做好农村牧区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衔接工作,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夯实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在农村牧区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工作中的主体责任,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在工作中的具体责任,确保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切实担负起政策落实、资金投入、数据衔接、工作保障、监督管理等主体责任。对于每年复核认定后的农村牧区低保对象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名单,由旗县(市、区)主要领导、苏木乡镇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

二、进一步明确重点工作

(一)尽快制定出台相关实施办法。各盟市要结合实际,督促所辖旗县(市、区)尽快制定出台贯彻落实《通知》及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扶贫办《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社会救助与扶贫开发政策衔接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民政发〔2016〕33号)的具体实施办法,细化工作目标、主要任务、实施步骤和保障措施,排出实施时间表,明确责任人。严格按照中央和自治区的有关政策,防止地方出台的政策出现“缩水”现象。将符合政策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分别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和临时救助范围。对于已经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应当在其贫困户信息采集卡和帮扶工作台账上明确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原因、保障标准、发放金额等内容。对于未纳入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范围内的农村牧区低保家庭、特困人员,也应确保享受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的脱贫扶持政策,稳定实现其义务教育、基本医疗和安全住房有保障。在工作推进中,要进一步加强规范管理,坚决纠正“保人不保户”、按年龄施保、未经审核整体纳入低保和“低保对象不能享受精准扶贫政策扶持”的错误做法。抓紧完善低保对象家庭综合认定指标体系,适当考虑家庭成员因残疾、患重病、子女就学等增加的刚性支出因素,明确参与扶贫开发实现就业的农村牧区低保家庭就业成本的扣减办法,综合评估家庭贫困程度。

(二)抓紧组织实施精准认定。各盟市要在全面摸底调查的基础上,进一步摸清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贫困家庭情况,于2016年12月15日前报自治区民政厅、扶贫办。对拟纳入农村牧区低保范围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要严格按照农村牧区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审核、审批工作程序,以户为单位进行精准认定,在自治区规定时间内完成审批工作。对于其他不符合农村牧区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和临时救助条件的对象,民政部门将名单移交回扶贫部门,通过其他扶持政策给予帮扶。新纳入对象的农村牧区低保金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金自审批后下一个月起按月或按季度进行发放。各盟市可结合实际加快工作进度,提前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完成新进对象的审核和审批工作。

(三)加强对保障对象的动态管理。各盟市要进一步加强对纳入农村牧区低保范围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的动态管理。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会同嘎查村(社区居民委员会)定期、不定期开展走访调查,及时掌握农村牧区低保、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人口、收入、财产变化情况,对符合退出低保、脱贫条件的,分别按规定程序办理退出手续,并及时对农村牧区低保对象、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台账和信息系统数据进行相应变更。从每年第四季度开始,旗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组织相关部门和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利用三个月的时间全面开展农村牧区低保对象、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复核认定工作,并通过台账比对等方式,双向筛查“应扶尽扶、应保尽保、应退则退”落实情况。对复核认定后纳入扶贫建档立卡范围的低保对象名单及人数,由旗县(市、区)民政、扶贫部门共同确认后报盟市民政、扶贫部门备案,自治区将对备案情况进行重点抽查。

(四)加快实现部门信息互联互通。各旗县(市、区)要全部搭建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信息平台,落实开展核对工作必要的办公场所,配备专职工作人员,落实工作经费。扶贫、残联等部门要定期将系统数据推送到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信息平台,坚持“逢救必核”。旗县(市、区)民政、扶贫部门每半年对农村牧区低保对象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台账数据进行一次比对,督促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时更新农村牧区低保对象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数据,确保信息准确完整、更新及时。

(五)加强社会救助资金统筹使用。各级地方财政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和自治区的有关要求,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盘活存量资金,加大兜底保障民生资金特别是医疗救助资金投入力度,加快推进社会救助资金统筹使用。

(六)着力加强基层社会救助经办能力建设。各盟市要创新工作方法,积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引入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工作。旗县(市、区)人民政府是购买社会救助服务的主体,旗县(市、区)民政部门具体负责购买社会救助服务的组织实施工作。按照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将基层经办农村牧区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衔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等服务的对象排查、家计调查、业务培训、政策宣传、绩效评价等事务性工作,以及对社会救助对象开展的照料护理、康复训练、心理疏导、社会融入、资源链接等服务性工作委托给依法在有关部门登记的社会组织、企业和机构承接。同时进一步加强嘎查村社会救助协理员队伍建设,逐步提高工资待遇,加大对嘎查村干部政策培训力度,使其能够熟悉掌握中央和自治区社会救助政策,提高其服务困难群众的能力和水平。

(七)组织开展最低生活保障政策落实情况全面排查工作。

按照民政部等国家部委有关要求,拟于2016年12月初对地方最低生活保障政策落实情况进行全面排查,重点排查基层存在的入保难、“关系保”、“人情保”、“金钱保”、应保未保、个别基层干部通过办理低保谋利等问题。各盟市务必高度重视,提前谋划,尽快安排部署开展此项工作,确保排查工作不走过场、立行立改、取得实效。

三、进一步强化监督检查

各盟市要将农村牧区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衔接工作纳入对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年度绩效目标考核指标,加大对所属旗县(市、区)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健全责任追究机制,对衔接工作中出现的违法违纪问题,要依法依纪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自治区将定期对各盟市农村牧区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衔接工作进展情况进行通报。

  2016年11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