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点】出行必看!关于呼和浩特快速路那些事儿
导读:为加强呼和浩特市城市快速路交通秩序管理,保障快速路交通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呼和浩特市快速路实际交通状况,制定本通告。
关于对呼和浩特市城市快速路实施交通管理的通告
一、 禁止行人、非机动车、残疾人电动轮椅车、摩托车、拖拉机、农用车(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畜力车、轮式专用机械车、履带车、悬挂教练车号牌和试车号牌的车辆、七座以上(不含七座)客车、载货汽车驶入城市快速路主道通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救援车辆执行紧急任务时不受限制,非执行紧急任务时应按快速路通行规定通行。
二、 行人、非机动车由人行道、非机动车道和过街天桥通行。
三、 运送城市生活物资的微型、轻型封闭厢式货车允许在快速路辅道通行;微型、轻型普通货车除早晚交通高峰时段外,允许在快速路辅道通行。
四、 机动车在快速路上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不得低于限速标志标明的最低时速。
五、 夜间行驶或者遇有沙尘、冰雹、雨、雪、雾、结冰等恶劣天气时,应当根据规定相应开启示廓灯、尾灯、后雾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减速慢行。
六、 快速路上禁止停车上下人员或装卸货物。车辆发生故障、事故等紧急情况可在应急停靠区域临时停靠,应放置安全警示牌。
七、 由匝道驶入、驶出快速路的车辆,应当减速慢行,不得妨碍其他车辆正常通行。
八、 《呼和浩特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关于对部分车辆市区通行管理的通告》([2015]41号)和《呼和浩特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关于限制二、三轮摩托车在市区道路通行的通告》([2016]52号)继续执行。有关与本通告相抵触的相关快速路交通管理规定,以本通告为准。
九、 本通告自2017年1 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