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满释放又犯罪 恶习未改获重判

20.11.2015  19:32

  国某某于1993年3月20日因犯强奸罪、抢劫罪被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后减为有期徒刑,2013年9月20日刑满释放。刑满释放后本应感怀党的刑事政策,重新做人,但就是这个曾经犯重罪的国某某恶习未改,于2014年11月4日多次抢劫再次入狱。

  2014年8月中旬至2014年9月13日间,国某某驾驶DY110-15型黑色摩托车窜到通辽市科左中旗“保开”公路等地,四次拦路抢动过往妇女,抢得人民共2 544.00元,手机4部。

  通辽市科左中旗检察院提起公诉后,法院认定国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多次抢劫财物,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抢劫罪。国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判处国某某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5 000.00元。( 通讯员:王敖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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