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环境保护局 关于“呼和浩特市昭君文化旅游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执行标准的请示”的复函
呼环政函字[2016]13号
呼和浩特市环境保护局
关于“呼和浩特市昭君文化旅游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执行标准的请示”的复函
呼和浩特市环境科学研究所:
你单位报来的《关于呼和浩特市昭君文化旅游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执行标准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我局同意你单位在该项目环评中执行下列标准:
一、环境质量标准
1、《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二级标准;
2、《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1类、4a类标准;
3、《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93)Ⅲ类标准。
二、污染物排放标准
1、施工期及运营期废气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中新污染源无组织排放浓度限值;食堂厨房油烟参照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2001)(试行);
2、生活污水、餐饮废水经景区内自建污水处理站处理后,满足《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GB/T18920-2002)后用于景区绿化;
3、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营运期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1类、4类标准;
4、一般固体废物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有关规定及修改单相关内容。
三、此标准复函适用于内蒙古大青山文化旅游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在呼市玉泉区建设的呼和浩特市昭君文化旅游区建设项目。
2016年2月16日
信息公开选项:公开
呼和浩特市环境保护局 2016年2月1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