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后的三个亮点
日前,经自治区政府同意,自治区政府办公厅正式印发了《自治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4年工作总结和2015年重点工作任务》。昨日记者了解到,根据重点工作任务安排,今年全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以公立医院改革、全民医疗保险体系建设、推进社会办医、药品流通领域改革、建立分级诊疗制度和巩固完善基层综合改革等为重点,加快改革步伐,创新管理方式,统筹协调推进各项改革任务。
亮点1: 降低虚高药价
按照重点工作任务,内蒙古制定自治区全面推进旗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施方案,分阶段推进其他旗县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工作,力争与全国同步实现全覆盖;制定自治区开展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继续扩大城市公立医院改革试点范围。
该任务明确,内蒙古旗县级公立医院和试点城市公立医院要全部取消药品加成政策(蒙药、中药饮片除外),降低虚高药价。并在保证公立医院良性运行、医疗保险基金可承受、群众负担不增加的前提下,修订完善取消药品加成后自治区医疗服务价格调整相关政策。逐步理顺不同级别医疗机构间和医疗服务项目的比价关系,建立以成本和收入结构变化为基础的价格动态调整机制。医疗服务价格、医疗保险支付、分级诊疗等政策要相互衔接。加强医药价格监管,建立价格监测和预警机制,及时防范价格异动。加强监督检查,依法严肃查处医疗服务价格违法行为。
同时,在国家和自治区符合医疗卫生行业特点的薪酬制度改革方案正式出台前,试点城市和旗县可先行探索制定公立医院绩效工资总量核定办法,体现医务人员劳务技术价值,合理提高医务人员收入水平,建立动态调整机制。严禁给医务人员设定创收指标,医务人员个人薪酬不得与医院的药品、耗材、医学检查等业务收入挂钩。此外,自治区还将加大政策落实力度;深化编制人事制度改革;优化医疗卫生资源结构布局;加快建立完善现代医院管理制度;加强绩效考核和评估;完善蒙中医药事业发展政策和机制。
亮点2:大病保险实际支付比例达50%以上
按照重点工作任务,今年,职工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农合三项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合)率要稳定在95%以上,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农合人均政府补助标准提高到380元。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农合政策范围内门诊费用支付比例达到50%左右,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达到75%左右。
按照重点工作任务,将完善盟市级统筹,探索基本医疗保险自治区级统筹,提高基金抗风险能力。基本实现全区范围内异地就医费用直接结算,以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和异地住院费用为工作重点,依托社会保险信息系统,分层次推进异地就医结算服务。大力提升异地就医信息化管理水平,选择部分统筹地区和定点医疗机构,依托国家级新农合信息平台开展跨省就医费用核查和结报试点。积极推动建立全民参保登记制度。国家出台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体制改革方案和试点实施意见后,及时制定自治区具体实施方案,开展试点工作。
内蒙古还将在总结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试点地区经验的基础上,全面推进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并对现行政策进行修订、完善和细化。大病保险对患者经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后需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实际支付比例达到50%以上。并积极完善职工补充保险政策。
同时,内蒙古将整合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健全“一站式”即时结算机制。取消医疗救助起付线,提高封顶线,建立医疗救助资金预算自然增长机制,确保地方配套资金不低于自治区下拨资金,将救助对象政策范围内住院自付医疗费用救助比例提高到70%以上。并推行以按病种付费为主,按人头付费、服务单元付费等复合型付费方式,以及全面推进并规范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城乡居民大病保险。
亮点3:发展社会办医 建立分级诊疗体系
重点工作任务明确,内蒙古优先支持举办非营利性非公立医疗机构,加快推进非公立医疗机构发展。2015年非公立医疗机构床位数和服务量均达到全区医疗机构床位数和服务量总量的20%左右。各地区在编制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时,要为社会办医留有足够空间。积极推进社会办蒙中医试点工作。并加强和完善对非公立医疗机构的行业监管,将非公立医疗机构纳入统一的医疗质量控制与评价范围。依法严厉打击查处非法行医等违法违规行为,规范和促进非公立医疗机构诚信经营。
同时,按照“基层首诊、双向转诊、急慢分治、上下联动”的要求, 2015年所有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城市全部开展分级诊疗试点。
据悉,内蒙古按照填平补齐的原则,继续支持嘎查村卫生室、苏木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并探索开展全科医生执业方式和服务模式改革试点。建立完善双向转诊程序,重点畅通慢性期、恢复期患者向下转诊渠道,推进急慢分治格局的形成。探索建立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病诊疗服务和结核病综合防治管理模式。实施改善医疗服务行动计划。提高基层医疗机构门急诊量占全区医疗机构门急诊总量的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