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十一”快递员加班费该怎样计算
“双十一”网络促销,忙坏了快递员。小刘每天清晨五点半就赶到公司分发点,上午10点左右送完第一批货物,约10点半回到分发点,领取第二批货物。下午2点,开始当天的第三趟也是最后一趟送货,大约晚上7点送完货回家。往日小刘每天送货70多件,但是“双十一”期间平均每天得送150多件。整日飞一般地穿梭在大街小巷之间。
快递公司对小刘实行的是底薪加计件的工资形式,即每月基本工资2000元,每派送一件货物给报酬2元。小刘不知道这样的计酬方式里是否包含了加班费,于是去问公司劳动人事部门,得到的答复是“计酬方式实行基本工资加计件工资,没有加班费”。小刘认为,每天8小时工作时间和8小时以外的派送件数应实行定额,超出定额,超额完成工作任务的时间,公司应当支付加班费。
实际上,定额、计件工资制是按照劳动者生产的合格品数量和企业规定的计件单价来计算报酬的一种工资形式。定额、计件工资制度是对劳动产出(完成工作量),而不是对劳动投入(工作时间)进行考核的工资制度。现行有效的原劳动部1994年颁布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3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一)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二)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三)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据此,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比如像小刘这样的快递员,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用人单位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分别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或300%支付其工资。
(黑龙江省林甸县人民法院 王景龙 李峰 邵扣)
来源: 检察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