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大产金省区金矿税率确定
从今年7月1日起,我国全面推开资源税改革,实行矿产资源税从价计征,其中,黄金矿石征收税率限定在1%~4%范围内,以金锭为征税对象。截至目前,山东、河南、江西、云南、湖南等十大产金省区已经确定各地区具体税率。
中国黄金协会的数据显示,2015年全国十大产金省区的黄金产量为437.45吨,占全国总产量的比84.8%。
在这10个省区中,有5个省区的金矿石征收税率为4%,分别为山东省、云南省、内蒙古自治区、福建省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湖南省的税率最低,为2%。其他省区的具体税率分别是:甘肃省2.5%,安徽省3%,江西省3.5%,河南省3.5%。
作为我国最大的产金省,7月8日,山东省财政厅和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联合发布的全面实施资源税改革通知显示,金矿原矿的换算比和金矿精矿的换算比,适用于以金矿原矿、金矿精矿的实际含金量、约定比例(一般为93%左右)、标准金锭牌价计算销售额的销售方式。
新疆地税局发布的《新疆关于确定我区资源税改革适用税率和换算比选矿比的通知》显示,此次资源税适用税率的确定原则,一是充分考虑地区资源禀赋、企业承受能力和清理收费基金等因素;二是按照税费平移原则,以2012年至2015年企业缴纳资源税、矿产资源补偿费、矿产品市场价格为计算依据。三是一个矿种原则上设定一档税率。
河南省发布的通知显示,为公平原矿与精矿之间税负,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换算比或折算率确定原则和河南省矿产企业经营情况,铁矿、金矿换算比暂定为1.3。金矿以金锭为征收对象,税率为3.5%。
安徽省公布的《关于调整我省资源税税率的通知》显示,黄金税率确定为3%,另外确定金矿资源税换算比为1.21(金精矿)、1.47(金原矿)。
甘肃省地税局发布的《关于全面推开资源税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显示,纳税人以自采原矿加工金锭的,在金锭销售或自用时缴纳资源税。纳税人销售自采原矿或者自采原矿加工的金精矿、粗金,在原矿或者金精矿、粗金销售时缴纳资源税,在移送使用时不缴纳资源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