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涂改地名标志

10.12.2014  20:07

    《内蒙古自治区地名管理规定》审议通过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涂改地名标志

   内蒙古晨报讯(记者 张昊文)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内蒙古自治区地名管理规定》将于2015年1月1日起施行。记者昨日了解到,擅自移动、涂改、损坏、玷污和遮挡地名标志的行为将被责令限期改正,如逾期不改正,将被处以1000元罚款。

  按照规定,今后内蒙古地名命名如出现公开使用未经批准地名等行为,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罚款。出现未按国家规定书写、译写、拼写标准地名的;擅自对地名进行命名、更名的;使用外国地名、人名命名地名均将被限期改正。

  同时,地名的命名、更名应当遵循有利于维护国家统一和领土完整;有利于民族团结,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体现当地历史、文化和地理特征;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和群众意愿等原则。并规定行政区域界位,街、路、巷,院、楼、门,城镇住宅区,公园、广场,具有地名意义的交通运输、水利、电力设施以及重要的自然地理实体等地方应当设立地名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涂改、损毁、玷污和遮挡地名标志。确需移动或者拆除的,应经地名标志的设置单位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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