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等类型行政复议案件审查要点的通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为规范行政复议案件审理工作,提高行政复议质量和效率,自治区政府法制办针对当前政府信息公开类和不履行法定职责类行政复议案件较多,实践中审查标准把握不一的情况,特制定审查要点。现印发给你们,具体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自治区政府法制办行政复议一处。
附件:1、内蒙古自治区信息公开类行政复议案件审查要点
2、内蒙古自治区不履行法定职责类行政复议案 件审查要点
2015年9月2日
附件1
内蒙古自治区信息公开类行政复议案件
审查要点
一、主要类型
(一)告知类。即在依申请公开中,申请人因不服行政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作出的各种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提起的行政复议案件。主要包括8种形式:
1、政府信息公开告知。行政机关依申请向申请人提供所需政府信息,或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政府信息部分公开告知。行政机关对申请人的申请,作出部分予以公开,部分不予或者无法公开的。
3、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因申请人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或者存在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其他情形的,行政机关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4、非本机关政府信息告知。申请人要求获取的信息,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时,行政机关向申请人作出的告知。
5、非政府信息告知。申请人要求获取的信息或者以政府信息公开形式提出的问题,不属于政府信息时,行政机关向申请人作出的告知。
6、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行政机关未制作、未获取、未保全申请人要求获取的政府信息时,向申请人作出的告知。
7、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告知。申请人要求获取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利益,经征询第三方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时,行政机关向申请人作出的告知。
8、补正告知。申请人的申请内容不明,行政机关告知申请人进行补正的。
(二)不作为类。即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的。主要有三种形式:
1、依申请公开的不作为。申请人向行政机关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予答复的情形。
2、主动公开的不作为。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
3、信息更正的不作为。申请人要求更正信息,行政机关逾期未予答复且未予更正的。
(三)信息侵权类。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或者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侵犯其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此类案件可一并要求行政赔偿。
二、申请人资格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一)认为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或者依他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侵犯其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二)认为行政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
(三)认为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三、被申请人的认定
(一)申请人对行政机关依其申请所做的提供政府信息、拒绝提供政府信息、逾期作出答复或不予答复的政府信息公开处理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以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
(二)申请人对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以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
(三)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更正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行政机关拒绝更正、逾期不予答复或者不予转送有权机关处理的,以该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
四、审查内容
行政复议机关审查政府信息公开类行政复议案件时,应当主要审查以下内容:
(一)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是否属于政府信息;
(二)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三)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与其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相关;
(四)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五)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属于行政机关制作或保存,是否需要行政机关提供收集、分析、加工或汇总服务;
(六)其他依法应当审查的内容。
五、举证责任
政府信息公开类行政复议案件一般由被申请人负责举证。有下列情形的,申请人应当提供证明材料:
(一)被申请人以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与其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为由不予公开的,申请人应当对其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与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作出说明,并提供证据;
(二)认为被申请人逾期不予答复的,应当提供曾经向被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证据;
(三)认为被申请人拒绝更正政府信息记录的,应当提供曾经向被申请人提出更正申请以及政府信息与其自身相关且记录不准确的证据;
(四)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应当提供其受具体行政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害的证据;
(五)申请人应当承担的其他法定举证责任。
六、行政复议决定的方式
(一)被申请人做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处理行为事实清楚、理由充分、程序合法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予以维持。
(二)被申请人逾期不予答复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责令被申请人限期作出答复。
(三)被申请人拒绝公开或更正政府信息的理由不成立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公开或更正。
(四)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超过法定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作出确认违法的复议决定。
(五)申请人针对被申请人作出的要求申请人补正材料的告知书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不予受理。
(六)申请人直接针对被申请人不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提起行政复议,一般不予受理,需要申请人先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要求获取该政府信息或者要求行政机关主动公开该信息。
附件2
内蒙古自治区不履行法定职责类
行政复议案件审查要点
一、申请人资格的认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申请行政复议时,其作为申请人的前提条件是,有证据证明行政机关的行为确实侵犯其合法权益或者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二、被申请人的确定
具有相应的法定职责而未予依法履行,侵犯申请人合法权益的各级行政机关均可以作为被申请人。
三、申请期限
(一)申请人向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或负责办理申请事项的办事机构、直属机构提出复议申请的,视为向该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二)申请人能够证明行政机关在履行法定职责的事由发生后,明确表示拒绝履行的,可以在其获悉行政机关拒绝履行之日起,按照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的期限申请行政复议。
(三)行政机关在履行法定职责事由发生后,未在法定期限内予以答复的,或者虽然作出答复,但未按规定作出处理的,申请人可以在法定期限届满之日起,按照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的期限申请行政复议。
(四)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期限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未规定期限的,申请人可以在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事由发生满60日起,按照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的期限申请行政复议。
(五)除法律、法规、规章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
履行法定职责期限,以及行政机关向社会公开承诺的履行法定职责期限,可以作为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期限的判断依据。
行政复议机关审查发现行政机关违反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或公开承诺的期限,但未超过法定期限的,不应认定该行政行为违法,可作合理性评价;行政机关未违反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或公开承诺的期限,但超过法定期限的,应当认定该行政行为违法。
四、审查内容
(一)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除审查行政复议申请是否符合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查:
1.该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的事由是否已经发生;
2.该行政机关是否不履行、拖延履行或不予答复。
(二)行政机关以存在民事纠纷为由不履行审批、登记等
法定职责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对民事纠纷事实是否存在,以及该事实对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是否造成影响进行审查。
五、关于法定职责的认定
(一)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包括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
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职责;行政机关向社会公开的行政承诺所确定的职责,视同该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但违法的承诺除外。
(二)依申请履行法定职责的,申请人已经提出申请,应认定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的事由已经发生。
(三)履行法定职责事由发生后,行政机关以口头或书面形式明确表示拒绝履行,或者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了答复,但应当处理而未作出处理的,属于不履行。
(四)履行法定职责的事由发生后,行政机关在规定的期
限内未向当事人作出答复意见的,属于不予答复。
六、举证责任
(一)依申请履行法定职责的,申请人应就申请事实提供
证据。依职权履行法定职责的,申请人应就履行法定职责情形已经存在的事实提供证据,但众所周知的事实或常识性事实除外。
(二)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申请的事实不符合其履行法定职责的条件、依职权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不存在或者其已履行法定职责的,应当提供证据和依据。
七、行政复议决定的方式
(一)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
政复议机关应当按照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告知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予以驳回:
1.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没有利害关系的;
2.申请人申请复议事项不属于被申请人法定职责范围的:
3.申请人以上级行政机关不履行监督职责为由申请行政复议的;
4.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履行解决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职责的;
5.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的;
6.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属于依申请履行,申请人没有提出申请,或者属于依职权履行法定职责的法定事由没有发生,或者申请人提供的事实证据不符合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条件的;
7.不属于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的职责范围;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符合行政复议申请受理条件的其他情形。
(二)经行政复议审查,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构成违法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作出确认其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并可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但行政复议机关不能在行政复议决定中代替该行政机关直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三)法律、法规、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对行政机关履
行法定职责期限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明确规定的,
行政复议机关可以确定合理的履行期限,但一般不超过60日。
(四)行政复议期间,行政机关履行了法定职责,但申请
人不愿撤回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针对被复议事项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五)申请人以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造成其损害,在
行政复议申请中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一并进行审查,并按照国家赔偿法的相关规定决定其是否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