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恐法草案:法院可直接认定恐怖组织和人员

26.02.2015  11:05

[ 导读 ]昨日,反恐怖主义法草案二审稿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对比去年10月的一审稿,二审稿不再硬性规定交通运输安检制度。

  昨日,反恐怖主义法草案二审稿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对比去年10月的一审稿,二审稿不再硬性规定交通运输安检制度。

   1、定义

   “恐怖主义”界定为相关“主张和行为”

  一审稿对“恐怖主义”的定义是“企图通过暴力、破坏、恐吓等手段,引发社会恐慌、影响国家决策、制造民族仇恨、颠覆政权、分裂国家的思想、言论和行为”。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介绍,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地方、单位、专家和社会公众提出,草案有关定义的规定尚不够准确,建议进一步作出更清晰的界定。

  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恐怖主义的定义修改为“通过暴力、破坏、恐吓等手段,制造社会恐慌、危害公共安全或者胁迫国家机关、国际组织的主张和行为”。

   2、安检

   物品开封验视不作硬性要求

  根据一审稿,航空、铁路、水上、公路的货运和邮政、快递等物流运营单位应当实行运输、寄递物品开封验视制度;大型活动承办单位以及机场、火车站、码头、城市轨道交通站、公路长途客运站、口岸等重点目标的营运、管理单位应当对进入重点目标的人员、物品和车辆进行安全检查;航空器、列车、船舶、城市轨道车辆、公共电汽车等重点公共交通运输工具的营运、管理单位应当配备安保人员。

  在审议中,有的常委会委员、代表、地方、部门和单位提出,各地各方面情况不同,不加区分一律作出硬性要求,实践中难以执行。二审稿采纳了这一意见,将上述规定修改为“依照规定”开封验视、进行安全检查、配备安保人员。

   3、认定

   法院可直接认定恐怖组织和人员

  谁有权认定“恐怖组织”?一审稿规定,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级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提出认定恐怖活动组织和人员的申请。

  有的地方、部门、单位和社会公众提出,除了由行政认定恐怖活动组织和人员外,人民法院也可以通过审判直接认定。有的部门提出,在反恐怖主义国际合作中,对于联合国以及外国政府提出的恐怖活动组织和人员,也存在根据我国法律和承担的国际义务通过国内程序予以认定的问题,需要明确这类情况由谁提请认定。

  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人民法院在审判刑事案件的过程中,可以依法直接认定恐怖活动组织和人员,并增加规定外交部为向国家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提出认定恐怖活动组织和人员申请的部门。

   4、处置

   公安未及时到场军队武警可指挥

  二审稿对关于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预设技术接口、报备密码方案的规定进一步作了修改完善,增加电信、互联网、金融等单位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的规定。

  二审稿还明确防范恐怖袭击的重点目标的确定标准,增加恐怖事件发生后公安机关未能到达现场时军队、武警相应人员行使现场指挥权的规定等。

   5、保障

   盘问检查传唤需要依法进行

  一审时有常委会委员提出,反恐怖主义立法要处理好反恐与人权保障之间的平衡,强化执法规范,防止侵害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

  二审稿就此做出相应修改,在涉及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使用电信和互联网的技术接口的规定、采取技术侦察措施的规定和关于查询和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规定等条款中,增加或完善了批准程序,并明确盘问、检查、传唤等措施需“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进行。

  此外,对责令恐怖活动嫌疑人员遵守的约束措施的规定,二审稿明确了批准程序、适用情形和期限,调整了约束措施。

[责任编辑:孙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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