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被迫解除能否主张违约金?
24.02.2016 12:05
本文来源: 内蒙古新闻网
去年底,王女士与孔某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其中约定,孔某自愿将位于大学东路的一套面积88平方米的房屋出售给王女士,总价款为52万元,买卖合同生效之日,王女士向孔某支付房款12万元,余款40万元则在房屋办理权属登记之日付清。孔某承诺所出售的房屋权属明晰,无任何产权纠纷,合同中还约定若有一方违约,则需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两万元。然而,就在办理权属登记过程中发现,该房屋于2013年在某商业银行办理了银行抵押贷款,因孔某不能在短时间内消除该房屋的抵押行为,与王女士签订的上述合同只能解除。王女士要求孔某立即返还已收取的房款12万元,还有此前约定的违约金两万元。而孔某称,该房屋办理了抵押贷款,构成房屋买卖交付不成,双方签订的合同应当予以解除,合同解除就意味着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不成立,违约金的条款不具有独立性,因此也是不成立的,所以他拒绝支付违约金。王女士认为,房屋买卖合同完全是被迫解除的,是因孔某一方的过错导致的,所以孔某应当承担违约金,她想知道,自己是否有权要求其承担?
内蒙古文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苗荣盛: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买卖合同因违约而解除后,守约方主张继续适用违约金条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孔某已先行将房屋抵押给了商业银行,导致合同无法正常履行,其行为已经构成根本性违约,况且王女士先行支付了12万元购房款,也浪费了时间与精力,故有权要求对方承担相应的赔偿损失。 (武子暄)
[责任编辑 魏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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