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新政发布:不动产首次纳入增值税抵扣范围

30.03.2016  09:14

  3月24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公布,明确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 

  “营改增”自2011年试点至今,已经走到第六个年头。此番全面推开,传递出诸多政策利好。《办法》明确了增值税进项可抵扣的范畴,将不动产纳入抵扣范围,意味着无论是制造业、商业等原增值税纳税人,还是“营改增”试点纳税人,都可抵扣新增不动产所含增值税。专家指出,此举是“营改增”全面推开后的一大亮点,也是减税力度最大的部分。2016年“营改增”预计减税5000亿元,其中不动产纳入抵扣,预计将带来减税超过3000亿元。新增不动产纳入增值税的抵扣范围,将为所有行业带来更大规模的减税,有利于促进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增长,对应对当前经济下行压力,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具有重要意义。 

  个人二手房交易原来需要缴营业税,“营改增”试点全面推开后改为增值税,税负有没有变化?针对公众关切,《办法》也给出了“定心丸”,明确此次“营改增”试点后,二手房交易延续原营业税优惠政策,税率设计遵循了与营业税税负平移的原则。 

  《办法》明确,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上述政策适用于北京、上海、广州和深圳之外的地区。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以销售收入减去购买住房价款后的差额按照5%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上述政策仅适用于北京、上海、广州和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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