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失业保险费率暂由3%降至2%

14.04.2015  19:15

记者昨日了解到,自治区政府于4月12日下发的《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加快发展八条措施的通知》明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失业保险费率暂由现行条例规定的3%降至2%,单位和个人缴费的具体比例在充分考虑提高失业保险待遇、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落实失业保险稳岗补贴政策等因素的基础上确定。

据了解,在加强就业保障方面,该通知还明确,2016年年底前,中小微企业留用储备期满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费指企业为高校毕业生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不包括高校毕业生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以及企业和个人应缴纳的其他社会保险费),可享受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高校毕业生参加人才储备享有与所在储备单位同类人员同等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政府对参加人才储备的高校毕业生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700元的生活补贴,该补贴由自治区财政承担500元,地方财政承担200元以上。各地区要根据实际,适当提高补贴标准,并鼓励储备单位为储备人员办理商业养老和健康保险;对中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高校毕业生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2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10%)以上的,可按规定申请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并享受财政贴息。

此外,小微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企业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以及企业和个人应缴纳的其他社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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