婆婆成了房屋共有人?

26.12.2014  19:59

  背着儿媳,婆婆“巧妙”地把自己名字加在了儿子儿媳共同购买房屋的房产证上——

  婆婆成了房屋共有人?

  夫妻俩共同购买了一套房产,在儿媳不知情的情况下,婆婆办理了房产证,而且将自己的名字加在了上面。近日,河南省南阳市中级法院采纳南阳市检察院的再审检察建议,决定重审该案。

  2006年,陈某与鲁某结婚,次年购买了一套位于南阳市卧龙区的房产。但在房产管理局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期间,鲁某的母亲潘某在陈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将自己作为房屋共有人办理了房产证,并在房产管理局签章领取了房产证。之后,潘某一直保管房产证,陈某从未见到过。2011年,陈某与丈夫离婚。直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陈某才知道婆婆是房产的共有人。

  2012年9月,陈某以房产管理局履行过户手续时程序违法为由,将该局诉至南阳市卧龙区法院,要求撤销房产违法登记。一审和二审法院均判决认定房产管理局转移登记的行政行为并无不当,符合法律规定,驳回了陈某的诉讼请求。

  2013年7月,陈某来到检察机关,请求该院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该院办案人员经调查取证认为,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判决结果显失公正。

  办案人员发现,房产买卖合同、收款收据上均显示房产的购买人并非潘某,潘某不是适格的房产证申领人。根据《房屋登记办法》规定,房产管理局在潘某作为共有人申请颁发房产证时,有义务询问申请人,并让申请人签字确认。一审判决错误认定:如果转移登记过程中陈某对增加共有人有异议,应当场提出,其当场未提出异议,可视为默认潘某为共有人申请登记。这样将房产管理局的审查义务强加在申请人头上,背离了立法本意,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2009年3月,潘某签章领取产权证,证明房产管理局颁发房产证的具体行政行为从2007年买房时一直持续到2009年3月。这期间,建设部颁布实施了《房屋登记办法》,同时废止了以前颁布的《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因此,判断房产管理局颁证行为程序是否合法,应根据2008年颁布施行的《房屋登记办法》。但一审仍然依据已经废止的《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进行审理,显属错误。

来源:  检察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