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统计局完成内蒙古绿色发展指标体系的初步构建
按照国家统计局能源司的统一部署,作为全国11个绿色发展指标体系试点地区,自治区统计局能源与环境统计处按照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潘志峰的要求,积极开展前期调研、研讨、征求意见等工作,于近日完成《内蒙古自治区绿色发展指标体系》初稿编制工作,并在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印发<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办法>的通知”》(厅字〔2016〕45号)和国家发改委、环保部、统计局、组织部四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印发<绿色发展指标体系>、<生态文明建设考核目标体系>的通知》(发改环资〔2016〕2635号)等文件后,组织自治区发改委等18个委办厅局召开绿色发展指标体系部门研讨会征求意见,对相应指标进一步调整完善,现已完成近几年数据的初步收集进入整体试评估阶段。
自治区统计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潘志峰对此项工作高度重视,多次做出重要指示,并指出《内蒙古自治区绿色发展指标体系》编制是一项全新的、非常重要的工作,研究探索指标体系的构建对于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党委政府的相关部署和精神,推进全区生态文明建设和绿色发展体制机制创新,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理论价值。强调要贯彻落实好《关于印发<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办法>的通知”》、《关于印发<绿色发展指标体系>、<生态文明建设考核目标体系>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并按照国家统计局总体要求和《保密法》规定,结合内蒙古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加快推进指标体系编制研究工作,继续征求相关部门、院校专家意见,做好数据资料的收集和试算工作,集思广益、发挥优势、突出重点,把指标体系构建的更科学、更完善。
《内蒙古自治区绿色发展指标体系》初稿设置了6个一级指标,53个二级指标,涵盖了资源利用、环境保护、生态建设、绿色生活等与绿色发展密切相关的各方面内容,并在指标选择上按照基本框架与国家一致的原则,结合内蒙古实际,突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确定的资源环境约束性指标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中发[2015]12号)提出的主要监测评价指标。二级指标按照性质分为正向指标、逆向指标、降低率指标、增长率指标和总量控制指标五类,并选择了不同的处理方法计算个体指数。
《内蒙古自治区绿色发展指标体系》初稿编制工作的完成,为全区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绿色发展评价奠定了基础,也为绿色发展统计监测摸索了经验、提供了理论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