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环境保护局 关于“内蒙古农业大学新建风沙物理学实验楼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执行标准的请示”的复函
呼环政函字[2016]53号
呼和浩特市环境保护局
关于“内蒙古农业大学新建风沙物理学实验楼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执行标准的请示”的复函
北京神州瑞霖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来的《关于内蒙古农业大学新建风沙物理学实验楼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采用标准的函》收悉。经研究,我局同意你公司在该项目环评中执行下列标准:
一、环境质量标准
1、《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二级标准;
2、《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1类标准;
3、《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93)Ⅲ类标准。
二、污染物排放标准
1、施工期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运营期废气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中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二级标准;
2、运营期排入市政污水处理厂的生活污水和人工降雨实验废水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
3、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营运期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1类标准;
4、一般固体废物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有关规定及修改单相关内容。
三、此标准复函适用于内蒙古农业大学在赛罕区鄂尔多斯东街内蒙古农业大学新校区内建设的内蒙古农业大学新建风沙物理学实验楼项目。
2016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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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环境保护局 2016年6月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