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进一步提高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及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标准

18.10.2016  11:06

            为切实维护工伤职工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合法利益,呼和浩特市进一步提高了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及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标准。从2016年1月1日起,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伤职工平均每人每月增加伤残津贴258元,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伤职工平均每人每月增加203元;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生活护理费平均每人每月增加156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生活护理费平均每人每月增加125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生活护理费平均每人每月增加94元;工亡职工配偶或孤寡老人和孤儿的供养亲属抚恤金平均每人每月增加125元,工亡职工其他供养亲属抚恤金平均每人每月增加94元。
            此次调整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低于2100元的按2100元执行,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低于1800元的,按1800元执行。在呼和浩特市人社局的大力推动下,现各项待遇  均已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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