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工商局五项措施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工作

18.05.2015  15:40

 2015  年,内蒙古工商局在继续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努力营造宽松平等的准入环境、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的基础上,切实做好非公有制经济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督管理工作,坚持“五项”措施,大力促进内蒙古地区非公有制经济快速发展。 

  (一)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狠抓各项改革措施落实 

   一是 推进登记注册制度便利化,继续放松登记管制,优化登记方式,开展非公有制市场主体名称登记管理改革试点,进一步放松非公有制市场主体经营范围登记管制。 二是 进一步加强工商登记“先照后证”改革,严格按照国务院公布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项目目录做好登记注册工作,目录以外的一律不作为登记前置审批项目。 三是 加快推进非公有制市场主体注册全程电子化,探索实行电子营业执照,逐步实现登记注册网上受理、网上发照。 

  (二)鼓励投资创业热情,积极扶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 

   一是 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4〕52  号)及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促进小微企业相关配套政策,深入研究小微企业创设和发展中的问题,总结推广经验。 二是 认真落实和完善促进就业创业政策,帮扶引导更多的投资者自主创业。 三是 紧密结合内蒙古的关于发展县域经济、非公经济的部署,推进商标战略实施。 

  (三)积极培育引导新型农牧业市场主体快速发展。 

   一是 继续落实好《内蒙古自治区农牧民专业合作联合社登记办法(暂行)》和《内蒙古自治区家庭农牧场登记管理指导意见》,促进和规范新型农牧业生产经营组织发展。 二是 充分发挥登记职能作用,出台相关改革措施,引导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种养大户、家庭农牧场开展专业化、集约化生产,鼓励城市工商资本投资现代农牧业。 三是 深化实施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和家庭农牧场示范点培育帮扶。 

  (四)进一步强化非公有制经济监督管理工作 

   一是 加强信用监管,严格落实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信息公示、经营异常名录(经营异常状态)等制度。制定《内蒙古自治区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抽查办法(暂行)》、《内蒙古自治区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抽查办法(暂行)》,确保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年度报告不迟报、不漏报、不虚报。 二是 加强系统内部协调,开展市场随机抽查和重点检查,促进宽进与严管紧密结合。推动部门间构建互联共享的信息平台,实现“一处违法,处处受限”。 三是 积极配合有关部门适时开展无照经营和黑网吧集中专项整治、校园周边环境等专项治理行动,共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四是 简化和完善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简易注销程序,加快实现市场主体退出便利化,着力构建便捷有序的市场主体退出机制。 五是 探索建立与新的商事制度相适应的新监管机制。要按照“谁许可、谁监管,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推动先照后证后的事中事后监管责任的落实,防止市场监管弱化或缺位。 

  (五)继续深入推进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党建工 

   一是 抓紧组建工作机构,认真履行党委赋予的工作职责。配齐配强工作人员,落实工作责任。 二是 结合商事制度改革后的年报制度,积极研究新形势下抓好非公经济组织党建工作的途径和办法,探索改进非公经济组织党建数据信息的采集、统计、分析和报送工作。 三是 以“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在个体私营经济领域的覆盖面”为重点,加强对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和专业市场的非公党建工作的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