锡盟工商局切实做好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案件公示工作

09.12.2014  19:25

 

为切实做好工商系统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案件公示工作,根据《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规定》,锡盟工商局要求凡锡盟工商系统各办案机构(含盟局各办案科室、各地局分局各办案股室、所属各工商所)2014年10月1日之后办结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依法注册登记的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等适用一般程序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自做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行政处罚决定改变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应当将相关信息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为了确保公示工作按要求进展,提出具体工作要求: 一是 全盟工商系统各办案机构必须严格履行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职责,按照“谁办案、谁录入、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内部审核和管理制度。 二是 全盟工商系统各办案机构必须严格依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制作行政处罚信息摘要附于《行政处罚决定书》之前。 三是 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应当删除涉及国家秘密、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以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信息。有关信息确需公示的,应当报请上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法规部门批准。 四是 对案件公示流程、公示受理人员和审批人员进行了确定,制作了公示流程图,要求全盟工商系统各办案机构必须严格按照权限、职责和流程进行处罚信息公示,对违反规定未履行公示责任的,将严肃追究问责。(王晓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