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辽市财政局 关于下达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的通知
通财购〔2017〕 号
通辽市财政局
关于下达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的通知
上海博昱实业有限公司、亿诚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通辽职业学院、武汉天昱智能制造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我局对“通辽职业学院物流实训室项目”(项目编号:TG2017B010030)投诉事宜依法进行了审查处理,现将投诉处理决定书下达给你们。
附件:《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此页无正文)
2017年6月21日
信息公开选项: 主动公开
抄送 :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通辽市纪检委派驻财政局纪 检组 通辽市财政局办公室 2017年6月21日印发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投诉人:上海博昱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增刚
地址:上海市徐汇区漕溪路250号银海大厦A903-904室
联系方式:021-61263915传真021-61236915转8004
代理人:索小颜
联系方式:手机:13916352274
被投诉人:亿诚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妮
地址:通辽市新城城区建国路西
联系人:董海燕
联系方式:电话:0475-2783125手机:13327054599
投诉人在参加被投诉人亿诚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组织的“通辽职业学院物流实训室设备项目”(项目编号:TG2017B010030)公开招标活动中,认为采购活动中存在违法情形。经质疑后向本局投诉,本局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经本局调查核实:
一、投诉人认为自己提交的银行开户许可证为原件问题,在投诉书中没有提供相关佐证材料,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
二、被投诉人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公布中标设备的投标报价明细。
三、投诉人认为武汉天昱智能制造有限公司不是物流教学行业内的供应商,怀疑其业绩涉嫌造假,骗取中标等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
四、我局在对该项目的投诉调查中发现:被投诉人编制的招标文件“评标办法”中“财务状况/信誉”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评审专家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方法、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影响了中标结果。
综上,我局做出如下处理决定:
一、被投诉人未按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要求在合法网站公告中标设备报价明细等事项,责令其改正。今后要加强业务学习,严格执行国家及自治区政府采购政策相关规定,提高职业水平。
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的,根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第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驳回投诉。
三、根据《政府采购法》三十六条第一款(二)、《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第十九条规定责令该项目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对评审专家另行处理。
投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通辽市人民政府或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科尔沁区人民政府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