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原副市长薄连根二审维持原死缓判决

12.05.2015  10:44

  近日,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对呼和浩特市原副市长薄连根受贿、玩忽职守上诉一案作出终审裁定,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

  2014年8月29日,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薄连根犯受贿罪、玩忽职守罪一案一审宣判,判决被告人薄连根犯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薄连根不服法院一审判决,当庭提出上诉。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认为,一审法院根据各上诉人、上诉单位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所作判决适当,各上诉人、上诉单位提出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在一审判决中,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薄连根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担任乌海市市委副书记、常务副市长,呼和浩特市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内蒙古供销合作社党组书记、理事会主任等职务上的便利,接受他人请托,为他人谋取利益,自己直接或者通过他人非法收受请托人款物,合计人民币3897.4031万元(其中受贿价值人民币9.1954万元的房屋系犯罪未遂)、美元9万元、欧元0.5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且属于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予严惩。

  薄连根在担任呼和浩特市副市长、市土地管理委员会副主任期间,对所分管的呼和浩特市收储中心、市土地前期成本审核小组及下辖的赛罕区政府审核秀水佳园项目、保全项目宗地前期成本投入费用工作监管失职,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违反规定审批事项,致使五鑫公司和紫辰公司开发的秀水佳园项目和保全项目中相关虚列征地前期投入费用用于抵顶土地出让金,给国家造成8417.1383万元的经济损失,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且属于情节特别严重。(记者 刘懿德 王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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